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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发布时间:2008-11-25 浏览次数:157

为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殡葬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殡葬事业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坚持殡葬改革,火化率保持在95%以上;积极宣传各项殡葬法规,清理乱埋乱葬,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改善殡葬基础设施,目前全市有殡仪馆7个、经营性公墓3个,其中焦作市凤凰山陵园管理处于2007年11月自筹资金400万元进行了山门改造,修武县龙山陵园为支持该县经济建设正在搬迁新建;焦作市殡仪馆是由市人民政府于1979年投资兴建,主要是承担焦作市五城区的火化任务,到目前已运行30年,累计火化遗体近4具。由于近几年火化量逐年递增,07年已突破3000具,超出当年设计容量近5倍,以致出现了遗体火化难、骨灰存放难、群众祭奠难等种种问题,制约了我市社会公益性服务水平的提高,严重影响了我市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
    (二) 社会救助体系逐渐完善
    自2003年7月民政部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后,将原先的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我市能严格按照政策开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新的救助方法,建立新的救助体系。200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厅领导的关心下,在各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大力推行 “救助管理进社区”工作,建立起了“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依托社区,站、所巡逻”的新型工作机制,使救助工作能够发动群众的力量,凝聚社会合力、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行成本,走出了一条群众化、社会化的新路子。几年来,共甄别求助者9000余人,提供救助服务7500多人,实现了由被动施救向主动救助工作方式的转变,实现了发现及时、救助快捷的预期目标,救助管理工作出现了喜人的变化。2006年12月,焦作市成立了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与救助管理站机构合一,无独立办公场所。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周边交通条件的不断改观,城市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未成年人人数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中心成立以来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84人。但由于无独立办公场所,中心配套设施较差,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求,严重影响了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质量。
   (三)社会福利工作有了长足进步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投资1452万元建设星光老年之家28处,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一个学习、娱乐、康复的阵地。焦作市社会福利院设计床位300张,是孤寡老人和残疾儿童共住同养的福利院,已收养孤寡老人30人、孤残儿童253人。2004年启动“明天计划”以来,对具备手术条件的24名孤残儿童实施康复治疗手术,康复率100%。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空巢老人家庭比例不断增加,人们对家庭养老的观念已发生了很大转变,对社会养老的需求不断增强;再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我市福利院接收孤残儿童和社会弃婴的数量每年都在100名左右,2004年共接收77名,2005共接收107名,2006年共接收97名,2007年共接收86名;远远超出了市福利院设计承受能力。
    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 自开展“光明行动”、“微笑列车”和“重生行动”以来共为639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免费为7000余名唇腭裂患者实施了修复手术,康复率100%,为构建和谐焦作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年来,河南省第二慈善医院先后与美国“微笑列车”基金会、李嘉诚基金会合作,为我市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但随着入院的唇腭裂患者和康复养老老人的逐渐增多,住院床位特别紧张,已不能满足社会化养老、托老及病残老人康复医疗市场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
    2009-2013年我市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构建和谐焦作为主题,以奋力走在中原城市前列为目标,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以提高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人民群众享有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工作重点,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不断把全市民政事业推向新水平。
    三、具体目标
   (一)加大公益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力度
    1、新建焦作市儿童福利院。焦作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考察孤残儿童工作时的指示精神,由国家民政部组织实施的“蓝天计划”项目。焦作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已列入“蓝天计划”第一批建设项目,被市政府定为2008年重点建设工程。该项目规划占地67亩,建筑面积15868平方米,其中养育中心地下1层、地上10层,12340平方米;康复特教中心3层3046平方米;餐厅1层482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入住400名孤残儿童。内设养育中心、康复中心、特教中心、医务、餐厅、庭院绿化等。该项目2008年4月动工兴建,计划2009年6月交付使用。项目建成后,将彻底改变我市孤残儿童在养护、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与社会发展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障功能与民政工作服务水平。
    2、新建焦作市老年公寓。焦作市老年公寓项目是落实国家领导人温家宝、黄菊、回良玉在全国政协委员提交的在全国兴建“爱心护理工程”的提案上作出重要批示的“爱心护理工程”。 是依据焦发改社会〔2006〕346号文件批准立项的,是促进和谐焦作的公益性项目,已列入我市重点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为标准床位200—300张,单位住宅400—600个,占用土地300—500亩,一期投入资金5000万元,分别争取民政部和省民政厅项目建设款300万元,市财政投资600万元,剩余部分采取招商引资和社会资金等形式弥补。该项目建成后不仅可以填补社会养老机构的不足,而且可以收到很好的社会效益。
    3、新建中华慈善医院(焦作)老年治疗中心、中华唇腭裂治疗中心。该项目已获中华慈善总会批准。拟投入资金1.5亿元,分别是中华慈善总会资助5000万元,国家民政部2500万元,民政厅2500万元,理工大赔偿3000万元,市政府资助1500万元,院自筹1000万元。该项目建成后将标志着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进一步完善救助体系
    新建焦作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拟建的焦作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设计建筑面积2300㎡,内设观察区、技能培训教室、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医务(康复)室、心理辅导(矫正)室、接待室和办公用房等。总投资36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250万元,地方配套110万元。该项目建设起止期限:2009年3月至2009年底竣工。项目建成后将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处理、救助保护及安置工作提供有力场所保障,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教育和心理教育矫治以及生活技能培训,为流浪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三)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事业
    异地新建殡仪馆。该项目拟投入资金4500万元,占地200亩。由于殡仪馆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所有收费均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准的公益性收费标准,且长期以来始终坚持对伤残军人、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行减免丧葬费用的优惠政策,至今共累计减免200万余元,加之原材料物价涨幅较大、设备老化严重、新增职工较多,导致能耗增加、管理成本增加、以及维修费用增加,加上财政调控等因素,该馆尽全力只能为新建殡仪馆自筹资金200万元,资金缺口4300万元申请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殡仪业务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车库、办公、生活区等,突出瞻仰遗容、悼念祭祀、骨灰安放等服务设施,形成绿色殡葬模式。项目建成后可以从根本上改善焦作市殡仪馆的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彻底扭转群众治丧难的局面,极大的方便群众,将对深化我市殡葬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健全完善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加快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重大事宜。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落实优惠政策
    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三)加强交流合作
    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与国内兄弟城市、港澳台及国外社会工作者加强联系,在理论、教育、管理和资金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