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县(市、区)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负责本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中央、省和市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县(市、区)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界勘定、管理工作,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政府区划地名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承担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协调跨区域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八)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九)儿童福利科。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华侨及港、澳、台地区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慈善信托相关职责;按照管理权限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民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三)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