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13〕33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退职干部 生活补贴正常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退职干部的生活困难,加强和促进社区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2〕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明确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15年及以上的居委会退职干部。退职后无固定收入的,按本通知明确的生活补贴标准的全额发放;有固定收入(包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有关待遇)但固定收入低于本通知生活补贴标准的,按差额进行发放。享受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的具体人员、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负责核定。 二、补贴标准和经费保障 生活补贴标准参考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15年至19年的退职干部,每月按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20年至29年的,每月按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连续从事居委会工作30年以上的,每月按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同时,建立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正常增长机制,随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明确的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原居委会退职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焦政办〔2011〕10号)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发放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13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