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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文【2011】10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226

焦 作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焦政文〔2011〕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940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创建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社区居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基础,以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个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功能,健全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把服务居民作为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居民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务,既要整体推进,又要突出解决薄弱环节,既要深入开展广受欢迎的传统服务项目,又要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进服务水平,既要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建设,又要探索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坚持协调联动、资源共享,依托信息化平台,整合资源,聚众合力,实现社区设施配置合理、社区服务高效便捷。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二五”时期我市社区服务工作的目标是:和谐社区建设“解放模式”在全市范围得到推广,社区工作体制理顺,社区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工作力量壮大,居民自治范围不断扩大,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建设成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内容多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行社区公共事项准入制度,凡是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凡是依法依规应由社区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确需社区组织协助完成的行政工作,应依法依规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卫生和计生服务、文化教育体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安全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环境保护和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内容为重点,把社会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落实各项利民惠民政策。

(二)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整合政府部门基层办事机构,推行“联合办公”,提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鼓励开展全程委托代理,合理设置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服务社会化。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整合完善各类服务热线、呼叫网络等服务载体,建设社区信息化平台,提高社区公共服务自动化、现代化水平。

(三)提升社区居委会工作水平。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及其办事机构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组织动员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社会捐赠、邻里互助、扶残济困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社区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应急服务,为优抚对象、残疾人及特困群体提供爱心服务。组织居民参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生、体育、环保、法律、廉政、安全等进社区活动。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闲置房屋、设施等资源兴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网点。正确处理好社区居民与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支持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四)引导支持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鼓励社区居民成立慈善、文体、科普、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各类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公益性、服务性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到社区开展服务活动;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原则,积极引导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将内部餐饮、洗浴、文体和科教等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服务需求。推动社区商业体系建设,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提供购物、餐饮、维修、再生资源回收、中介等社区服务,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兴办或参股社区服务企业。对新办商业性社区服务项目,依法简化审批手续。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五)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推行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积极动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壮大志愿人员力量。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注册社区志愿者占社区居民人口10%以上;各社区都要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站,负责辖区志愿者、义工的招募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面向社会承接各类志愿服务群体(团体)到社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加快社区工作用房和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到2015年底,城区所辖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400平方米以上,县(市)所辖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村改居”、新建社区、旧城区连片区和棚户区改造居民区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要达到400平方米以上。社区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每住户0.4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各县(市)区要对未达标社区进行统一规划,制定达标计划,每年至少完成未达标社区改、扩建任务的20%,力争“十二五”期间社区工作用房全部达标。积极推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倡导“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

(七)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适应新时期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根据社区管辖范围、服务人数、工作量等因素,合理核定社区工作人员,拓宽选人渠道,优化人员结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队伍。各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包括社区两委干部、聘用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在内的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每人每年受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由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在每个社区换届年要对新当选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管理社会事务、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把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抓手,在农村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示范创建活动,在农村社区普遍建立集办公、治安、卫生、计生、民政和社会保障为一体的行政服务中心和集超市、洗浴、农资、修理等服务为一体的生活服务中心,使政府的公共服务逐渐向农村延伸,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互助和志愿服务逐步在农村发展,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九)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各县(市)区要以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行“复合共治”的和谐社区建设“解放模式”,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标准,改进评估方法,提高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市政府每三年进行一次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评比表彰,各县(市)区也要研究制定评比表彰管理办法,拓展创建渠道,丰富创建内容,深化创建活动。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营造建设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开展。

(十)做好居委会整合和组建工作。各县(市)要力争在20123月底以前完成居委会整合或组建工作,为2012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做好准备。社区居委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整合或组建社区,须经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及时调整和充实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严格控制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名搞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考核验收等活动,减轻社区组织负担。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增强业务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社区服务工作思路,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社区工作发展要求,对照各自职能权限,加强对社区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和部门特点的社区服务模式。要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服务给予政策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将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向产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动社区服务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充分反映社区服务设施、服务管理、居民需求及群众满意度等有关信息采集及工作评估体系。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审批。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使用情况。社区规模调整后,民政部门应当对腾出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提出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为社区服务提供政策保障。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慈善等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

(四)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要建立稳定的社区经费(包括社区办公经费、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培训经费和对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经费等)投入保障机制,将社区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 提高社区办公经费。按照每年每户不低于10元的标准保障社区办公经费。从20117月起,五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下同)社区办公经费提高到每月12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分担。六县(市)城市社区办公经费,可结合当地实际,参考市区做法试行,所需经费由县(市)政府统筹解决。

2. 明确社区在职两委干部待遇。从20117月起,五城区城市社区在职两委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焦作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随焦作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街道按2:3:5的比例分担。六县(市)城市社区在职两委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参考市区做法试行,所需经费由县(市)政府统筹解决。

3. 加大社区工作人员培训经费投入。各县(市)区要将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每个社区换届年,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对新当选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培训。

4. 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上年度发行的福利、体育彩票等筹集公益金的5%,对社区社会福利项目和开展文体活动给予资助。

5. 市财政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对新建、改扩建、整合的城市、农村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五)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社区服务工作严格管理和监督,制定社区各类服务的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逐步实现社区服务规范化。社区工作人员要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和评议,在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的各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接受居民监督,逐步实现社区服务规范化。评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分别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开展;对评议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职务终止(解除聘用关系);逐步建立生活补贴与评议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社区经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社区经费。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社区服务  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