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扶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8〕112号 发布时间 2019年01月16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扶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扶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9日 焦作市扶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体系 (一)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制度,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步伐,满足社会发展需求,落实基本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排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探索建立老年需求评估体系。按照全省统一的老年需求评估标准、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需求评估流程,探索构建老年人实际需求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一)吸引市域外资本投资健康养老产业。进一步放开市场,引进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服务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全面推行服务外包模式,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或公办民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 (三)推进旅游+健康养老业发展。充分发挥焦作山水资源优势,引导旅游景区、北山沿线、黄河滩区及健康产业园区积极承接健康养老项目,打造焦作南太行健康养老产业带。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推进文化+健康养老业发展。深度挖掘焦作生态文化、太极文化、八极文化、怀药文化、黄河文化、名人文化、民俗文化等优质文化旅游资源,以文化旅游提升健康养老产业内涵,以健康养老产业扩大文化旅游消费。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 (五)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业发展。发挥“四大怀药”原产地优势,深挖“四大怀药”养生功效,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发展壮大“四大怀药”深加工特色产业链;充分利用太极文化、四大怀药优势,努力打造省级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卫生计生委 三、落实医养结合政策 (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与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享受同等政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由就近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延伸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老年参保患者康复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二)支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服务。支持闲置医疗床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兴办或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临终关怀等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院申办养老机构的,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条件的内设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三)推进社区医养结合。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完善医养协作机制。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指导、中医治未病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 (四)争取将我市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市。探索研究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能人员给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四、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支持政策 (一)强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研究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办法,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标准配建并及时移交,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有效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应在首期、首层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集中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与规划的首批居民住宅同步建成;确实无法建成的,要在居民住宅总规模完成50%前建成。对已建成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中心、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二)推进适老化设施建设。研究出台《适老化设施改造建设意见》,明确适老化设施改造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具体办法和标准,启动适老化设施改造建设。开展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有条件的可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大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力度,为农村低保、高龄、留守老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设施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为高龄、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优化新建养老机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将健康养老产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为立项联审、报建联审、竣工联合验收三个阶段,综合运用并联审批、在线审批、模拟审批,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着力实现健康养老产业投资项目流程优化再造。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 (二)简化养老机构申办手续。在确保房屋建筑安全、场所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前置审批、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为已建养老机构申办设立许可提供便利和支持。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等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五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同时享受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房管中心、消防支队 (三)保障养老机构用地。 1.将健康养老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健康养老项目倾斜,有序适度扩大用地供给。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 2.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新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款经政府批准后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积极尝试租赁土地供应方式。同一宗养老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养老机构土地性质用途制定用地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 4.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整体自持,合理控制容积率、绿化率、房间面积、配套设施等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分割出租、转让、抵押,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等。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委 (四)加强财政投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大社会办养老机构支持力度,依法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财政补贴政策;证照齐全且合法经营的度假村、宾馆、酒店、医疗机构等利用其闲置场所按适合老年人居住的要求改造的养老服务场所可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养老机构和其他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最低阶梯价格执行。养老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的,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一定的责任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五)完善价格政策。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级政府自行制定。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可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亦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连锁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 (六)支持医养机构就业创业。鼓励支持医疗和养老机构设立公益性岗位,人社部门按规定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加强医养产业人员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创办医养机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推荐健康养老机构申请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现代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给予最大力度的信贷支持。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养老机构利用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交易、抵押贷款等业务,要设置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压简受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便利措施,“一次办妥”房产交易等相关业务。推进商业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托管等多种方式,积极兴建养老社区以及养老健康服务设施和机构。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中心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及时在媒体发布健康养老服务业人才需求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为健康养老新业态提供人才培训。加快护理类等职业院校发展,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健康养老相关专业和课程,支持健康养老事业示范专业建设。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健康养老服务领域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的专业人才,逐步完善包括专业化服务人员、志愿者队伍等在内的养老人力资源保障体系。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 (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依托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 (三)保障养老医护人员职业待遇。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指导范围,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人员同等对待。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 八、加大健康养老政策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深入广泛宣传“大健康”理念,鼓励开办专门的健康养老节目或栏目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形成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规范药品、保健食品用品、医疗机构等宣传报道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营造良好的健康养老消费环境。积极筹办各类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峰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发展论坛等活动,提升我市健康养老产业企业及产品的认知度和辐射力,引导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做大做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商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焦作日报社,焦作广播电视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