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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修订) 焦政办〔2018〕42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255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8〕42号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08日


 

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4日

        

                                           


 

焦作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多元化选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托太极故里、山水焦作、四大怀药等优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领域,大幅提升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市场机制更加完善,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信用体系基本建立,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1.放宽准入条件。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放宽外资准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及时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精简行政审批环节。按照民政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办理,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公益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和满足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和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合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加快推动全市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农村敬老院、福利院(中心)、光荣院等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公建民营或公办民营,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20年民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市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行公建民营。对于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也可在所有权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直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

    4.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各类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53号)执行。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补齐短板,提升城乡养老服务保障能力。

    1.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统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的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以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鼓励建设小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2.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按照“适应需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多元供给”的发展思路,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积极打造我市养老服务品牌。推动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完善养老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制定实施一批地方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体系,将检查评估情况与相关补贴、奖励政策挂钩,并向社会公布。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建立养老机构质量奖励机制,对取得相关质量或服务认证的养老机构,给予政策奖励。

    3.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优化规划布局,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机构,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失独和留守的老年人提供便捷可享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注重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整合农村社区服务资源,开展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引导社区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精神慰藉、资源链接等服务。

    4.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和商场、超市、博物馆、景区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把关。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优先支持贫困、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家生活品质。发展适老公共交通,继续落实老年人乘车优惠政策,不断扩大优惠覆盖范围和优惠力度。

    (三)创新发展,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加快智慧养老服务模式创新。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以我市被评为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基地为契机,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开展智慧家庭健康养老示范应用,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加快推进焦作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推进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认真做好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健康信息、养老服务信息等信息平台,实现老年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推动企业和健康养老机构充分运用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创新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新业态。

    2.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中医医院,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或护理站,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将居家养老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相结合,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床位等上门服务能力,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完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推进“养老+”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旅游、四大怀药等资源,大力发展生态疗养、医养结合等健康养老产业,促进养老与生态、旅游、农业、保健等领域深度融合。适应老年人养老需求,大力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医疗康复等服务,丰富和繁荣养老产业市场。依托资源优势,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养老产业示范园区,满足老年人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

    4.繁荣老年产品用品市场。依托焦作山水旅游优势,开发养老公寓和老年休闲度假服务项目;依托太极文化资源,开发太极养生养老项目;依托四大怀药原产地优势,开发老年医疗药品、绿色保健食品等健康产品。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关注残疾、失能、失智、高龄老人专业化、多样化服务需求,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适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述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5.发展适老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积极开展加强老年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三、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一)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则,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扩充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和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要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以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三)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级要把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相关专业或课程,建立跨校、跨区域的老年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盟,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建设老年教育资源库,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四)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要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五)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业务,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作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重点扶持产业、重点民生工程和绩效考核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推动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服务监督。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县(市)区两级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养老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建立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指导养老机构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及时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债券发行等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做法。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五)加强督促落实。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政策,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严防政策棚架,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重点任务分工

        

        

    


 

附  件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焦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工商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2

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市民政局、工商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消防支队、卫生计生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3

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市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商务局、国资委、公安消防支队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

4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工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5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补充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5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

6

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市民政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消防支队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7

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8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交通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9

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0

加快推进焦作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代办业务和物品代购等服务

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1

认真做好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健康信息、养老服务信息等信息平台,实现老年人居家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与企业、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对接,推动企业和健康养老机构充分运用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等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创新发展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新业态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2

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3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4

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5

推进养老+融合发展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局、旅游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18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加强统筹规划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7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18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河南理工大学、焦作大学、焦作师专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19

完善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房管中心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20

拓宽投融资渠道

市政府金融办、焦作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市财政局、民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21

加强服务监督

市民政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22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工商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