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修订) 发文字号 焦政〔2021〕16号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0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要求,紧紧围绕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挥专业化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二)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大力推进城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养老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协调推进、共同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扩大服务对象,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总体目标 围绕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目标,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达到15000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三级网络,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15年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积极探索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鼓励和引导知名度高、信誉好、善于经营管理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连锁发展。倡导多种形式的志愿活动及老年人互助服务,动员各类人群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三)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加强供养型和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各县(市)区都要至少建成一所政府主办、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我市至少建成一所为失能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建成一所可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爱心护理院。推进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成一所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大学、认证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其中,市级规模要达到500张床位以上,县级规模要达到200张床位以上。通过实施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坚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对于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人口较多、要求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老人相对集中,而当地又没有专门少数民族养老服务机构的地方,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服务优质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建设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推动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向农村延伸,扩大信息化服务覆盖范围。 (六)建立完善老年人优待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本地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敬老补贴保障范围,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敬老补贴。对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敬老补贴,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补贴,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敬老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敬老补贴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五、建设方式 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六、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床位、每个城镇社区拥有一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托老站(点)、60%的农村建制村要有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根据《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人应当在申请执业登记前,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扶持力度,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新建(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后,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为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一次性收回开办补助款。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2年起,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数,县(市)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适当床位运营补贴。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政府购买服务。 (1)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地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2)各级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健全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建设予以补助,对居家养老护理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认证,对农村居家养老工作开展等进行扶持。 3.实施以奖代补。 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省级、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认真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老龄工作机构,确保老龄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当地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市财政将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不少于20万元,并根据需要及时保障;各县(市)区财政按照本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安排必要的老龄工作经费。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老年维权、学术交流和老龄工作宣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全市老年人开展教育、体育、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公示机制。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教育部门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本投入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 (四)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依据民政部下发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出台星级评定、资格认证、年度检验等各项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检查监督有标准依据。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