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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3〕17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315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焦作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3〕17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07日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惠民殡葬政策保障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一、免除条件及范围对象

    在市殡仪馆火化的户籍属市城区的城乡亡故居民和城区大中专院校、驻焦部队、中央省驻焦企事业单位常住人口中的亡故人员以及无名尸、无主遗体。

    二、免除基本服务费内容

    遗体接运费、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骨灰寄存费(1年)、市凤凰山陵园指定位置花坛葬费用。

    三、实施时间

    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条件的对象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死亡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医疗机构或死亡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二)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条件的对象非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死亡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三)无名尸、无主遗体,由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免除的基本服务费用,市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免除;属于免除内容以外的费用,不予免除;没有完全使用免除费用内容而节余的费用,不予返还个人或抵扣其它费用。

    五、经费保障

    惠民殡葬免除费用由市、区财政承担,实行定额补助。每年补助市殡仪馆40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中,市财政承担200万元、解放区承担62万元、山阳区承担52万元、马村区承担30万元、中站区承担25万元、焦作新区承担31万元(各区承担费用依据其户籍人口所占全市比例核算)。市、区财政每年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按季度拨付市殡仪馆。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