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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3】25号-焦作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1 浏览次数:176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3〕25号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等17个单位《关于印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0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动救助和分类救助相结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相结合、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三、救助措施

    (一)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健全完善救助发现机制,成立民政、公安、城管“三合一”的救助工作服务队,利用公安、城管街面执法人员优势,开展街面24小时不间断巡查,突出夜间巡查,加强对车站、地下通道、桥梁涵洞、废弃房屋、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等流浪人员较易集中活动、露宿区域的巡视和监控,加大巡查频率和覆盖面。利用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三级救助网络,充分发动社区组织、志愿者和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热心市民提供救助线索,及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主动劝告、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措施,开展好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和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以及“夏日送清凉、冬日送温暖”活动。

    (二)全面细致实施分类救助。对露宿街头的失智老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及重度残疾人员,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人员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经劝导愿意接受救助的人员,接送到救助站实施救助,救助站要及时甄别、分类施救;对经劝导不愿接受进站救助的生活无着人员,要发放棉衣、棉被、食品、药品等必要的生活物品,同时组织社工、志愿者进行一对一的劝导、救助服务,劝其早日返乡,告知详细的求助途径;对拒不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协调公安、城管等部门人员和社工、自愿者参与救助,并通过媒体留下影像记录向社会公众反映真实情况;对长期查找不到家庭滞留在救助站的,要送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对流浪未成年人,要注重疏导、劝阻,引导、护送他们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部门要进行调查、甄别,依法查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救助站要建立工作台账,对无法进行个人信息登记的,注意收集录音、录像等备案资料。

    (三)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民政、公安部门要综合运用救助信息系统、警务信息系统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乞讨人员家庭信息。经查询核实身份信息的,要护送到家或交至当地救助部门;无法查清户籍所在地的,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对于智障人员采取寄养在救助站或定点医院,其他人员采取家庭寄养代养或送儿童福利院、敬老院的方法妥善安置。

    突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回归安置。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站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对我市流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救助站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站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站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在继续查找的同时,通过救助站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部门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四)强化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和教育矫治。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帮助困境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积极探索开展对遭受家庭暴力、事实上无人照料等特殊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及时对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防止其因生活贫困而外出流浪。各县(市)区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义务教育,搞好教育帮扶、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进行DNA(脱氧核糖核酸)检验,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加大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的工作力度。建立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首接负责制和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进行查找。要强化派出所、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将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考核范围,不断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建立市民政、公安、法院、检察院、城管、发展改革委、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召集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坚决杜绝歧视、推诿、丢弃求助人员现象的发生,对因工作不主动,劝导、护送、报告不及时,造成流浪乞讨人员失救,并出现严重问题的救助机构及相关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及时汇报救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通报全市救助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操纵未成年人乞讨、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在救助站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街面巡查人员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通知或送到救助站;发现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护送到定点医院救治;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护送返乡工作;抓好监护与赡养责任缺失的劝诫、训诫和处罚。公安、法院、检察院要及时受理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案件,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城管部门要做好街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引导工作,一旦发现流浪乞讨人员通知或护送至救助站,并配合公安部门为执行救助任务的专用车辆临时停放提供方便。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救助保护机构设施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加快推进救助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教育部门要帮助救助站指定定点学校,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送至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提供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治、康复训练、返乡救助和救助站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机构运转等资金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和福利待遇政策,对救助站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积极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及安排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提供方便。卫生部门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定点医院要开辟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不允许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收治。共青团、妇联要动员组织共青团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残联要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三)加强能力建设。按规定要求加强救助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改善救助条件,市救助站救助专用车辆不少于4台,县(市)救助站救助专用车辆不少于1台。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四级救助工作网络,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救助点,明确巡查发现、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等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110、120、114应急处理快速响应机制,已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县(市)区,要纳入快速响应机制,提高救助发现能力。提升救助人员能力素质,探索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引入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发挥其在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和个性化管理等方面的特长,提高救助效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以及在繁华街区、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救助电话、救助站地址等便民服务信息。动员社区居民、沿街商户、物业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人等参与救助工作,形成大救助的社会氛围。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坚持新闻处置主动原则、第一时间原则和一个声音原则,主动邀请新闻媒体、爱心人士参与街头巡查和劝导救助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不断营造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