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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2〕46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199

发布机关 焦作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2〕46号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0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等11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豫民〔2009〕3号)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服务保障改善民生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核对平台

    市及县(市)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以下简称核对平台)。市核对平台受四城区及焦作新区委托对其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各县(市)核对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核对平台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民政局是全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主管部门。

    二、明确核对对象

    (一)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二)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和城市低收入待遇人员;

    (三)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人员;

    (四)申请享受城乡临时救助人员;

    (五)已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六)申请享受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人员;

    (七)其他需要核对的对象。

    三、核对内容

    对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居民,各级社会救助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实际人口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

    (一)居民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予、补偿和赔偿情况等得出。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委托授权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家庭人口情况包括:户籍人口情况、分(立)户或迁入(出)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家庭成员死亡和户口注销时间等。

    具体核对内容和不予受理情况按照市民政局等9家局委联合印发的《焦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焦民〔2011〕260号)执行。

    四、核对方式

    相关部门每半年向核对平台提供有关数据。核对平台每月对新增救助对象的信息进行核对,每半年对已享受救助的对象组织1次核对复查。相关部门数据变动时,应及时向核对平台提供数据。

    信息核对按照居民提出申请、街道(乡镇)受理并入户实地核对、县(市)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的工作流程,核对完毕后报本级民政局社会救助部门审核审批或出具核对证明。四城区和焦作新区委托市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待市核对平台反馈核对结果后由各区社会救助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或出具核对证明。核对平台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救助申请对象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信息。

    需要经市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的,由县(市)核对平台和各区社会救助部门向市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并提供应核对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授权委托书。市核对平台受县(市)核对平台和各区社会救助部门委托进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为社会救助工作审批提供依据,不直接受理个人核对申请,不出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证明。

    五、职责分工

    市县两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工商、地税、交通运输、统计、金融、房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对象的信息,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及殡葬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等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对象就业、工资、从事公益性岗位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相关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个人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及死亡注销情况等基本信息。

    (四)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等情况,并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和监督使用。

    (五)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六)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纳税情况等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八)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一段时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相关统计数据。

    (九)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本市证券、保险等机构,协助提供社会救助家庭证券、保险等信息。

    (十)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变更登记等信息。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和信贷等信息。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焦作各银行金融机构依据申请人及家庭授权查询相关信息。

    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各部门应依法提供其他信息。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调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工作人员,加强核对工作平台能力建设,确保核对工作有序、高效、安全,努力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信息核对工作的牵头组织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核对工作,切实建立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核对结果真实、社会救助工作高效。

    (三)做好信息保密。加强涉及居民家庭个人隐私以及各部门信息交换的保密工作,信息核对工作做到专机、专人负责,部门之间信息交换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