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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办〔2018〕54号-焦作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2-01 浏览次数:6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5日               

    

焦作市推进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5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6〕1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以推进健康焦作建设和满足城乡老年人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驱动作用,统筹全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各方资源,创新体制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打通医养结合政策通道,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健康养老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健康老龄化,为健康焦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具备为入住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结合模式更加成熟。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全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高效便捷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居家老年人人手一张居民健康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的比例达到35%左右,基本适应我市老年人口健康养老医疗服务需求。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才队伍得到持续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加强城乡医养结合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结合我省和我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医养结合机构设置规划和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鼓励和引导政府、社会资本结合城乡规划对闲置的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医疗养老机构建设。新建养老社区、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相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

统筹全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积极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中西医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优先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卫生机构,为慢性病、老年病、大病恢复期、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老年患者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逐步建成以老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基础的多层次医疗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机构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老年病科,增设老年医疗养护床位,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相关工作。2018年,所有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

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具备条件的县级、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康复、临终关怀病床,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设备、技术等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其预防、诊治老年病、慢性病的服务能力,满足老年患者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结为定点对口服务单位或医养联合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专业的医护团队和设施设备为签订协议的养老机构提供持续、综合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大力支持各地通过建设医养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护理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老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将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情况纳入市县两级卫生计生委日常考核内容。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全市分级诊疗体系,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康复期、稳定期的护理场所。医院恢复期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按规定可转诊到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

落实医疗卫生系统“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60条措施,医疗机构门诊设置老年人服务专用窗口,为老年患者提供轮椅、陪诊、陪检和代交费、取药等服务,免费为老年患者测量血压、体温、脉搏、提供饮用水等服务。

(三)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优先纳入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先予以审核批准,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并根据其执业地点及机构级别等确定城乡医保补偿级别。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及专业人员,特别是有专业特长的离退休医师依法在养老机构内开办个体诊所。鼓励执业医师到医养结合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开展营养、疾病预防、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多种方式帮扶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定期选派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帮助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将养老机构内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计划。

(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契约式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便捷高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2018年签约覆盖率达到40%,到2020年,达到80%以上。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中医保健等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的能力,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失能老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目录和收费标准,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经城乡医保部门评审、评估后,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志愿者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

(五)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挥全市中医药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养老机构,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合作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深层次合作,在养老机构积极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含中医诊所)与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养生保健、体质辨识、中药调护、保健品消费指导等服务。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支持养老机构开设中医药文化科普专栏,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医养结合机构。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精神,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具有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相关部门要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支持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各类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和专业医疗机构。

    支持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规划建设医疗养老社区,重点引进国内外优质医疗养老资源或大型企业集团、战略投资者,发展具有优质服务、先进管理模式的高端医疗养老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连锁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疗养老管理集团。支持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医疗养老产业园区,融合发展老年医疗康复辅具、老年健康食品用品、保健理疗等研发、生产和加工企业。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理疗、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鼓励企业开发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智能化、低成本的结构替代、功能代偿、技能训练等康复辅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优化用地规划布局,扩大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在老年人集中居住区域规划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用地。2018年底,各县(市)完成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制定出台社区医疗卫生和养老设施产权移交管理办法,居住小区建设要将医养结合设施优先纳入公建配套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乡镇、村公益性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将依法处置后政府收回的城市闲置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优先安排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对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医养结合项目,优先予以办理供地手续。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加强对医养结合设施建设用地的监管,严禁改变用途。

    (二)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等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基层卫生人才工程,进一步加大引进培养和在职培训力度。探索建立市县两级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等实训基地,加强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工作,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和医师多点执业政策,鼓励医护人员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工作、轮岗服务或多点执业。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医养结合机构的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对待。积极探索创新养老护理人员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研究制定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能,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医养结合需求的紧密衔接,教育部门要大力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中医、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有关就业补贴政策要向医养结合岗位倾斜。

    (三)完善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逐步完善城乡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探索逐步提高城乡基本医保统筹层次。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尽快出台具体支持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居家医疗养老服务、家庭病床等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保费由政府补助、彩票公益金资助、服务机构和个人交费等多方共担,切实保障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机构等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投融资、财税和价格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支持力度,创新适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金融产品、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医养结合机构融资进行担保。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大力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管理模式。对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鼓励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立医疗养老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医疗养老产业项目的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等方面。研究出台医养结合机构融资贴息、倒贷周转金、非营利性医疗养老资本退出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县两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支持建设医疗养老机构和发展医疗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实行阶梯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实行水、电、气、热转供的按相关标准单独计费核算。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公立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加快全市远程医疗区域协作项目建设,依托市级医疗机构,2020年建成市级统一、共享、开放的远程医疗区域协作平台,联通全市所有县乡级医疗机构和50%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研究基层远程医疗服务规范,制定养老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相关政策,开展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加快居民健康卡普及应用,以居民健康卡为媒介,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共享。整合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信息资源,加强顶层设计,统一标准规范,依托人口健康云平台和12349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推进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机构有效连接,为居家或社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康复护理指导、健康咨询、健康管理、健康监测等服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医养结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医养结合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

    (二)加强分工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完善医养结合相关的价格体系和政策,合理核定有关价格,落实医养结合机构用水、气、电、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和服务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和基金支付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居家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标准、规范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适宜技术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部门职责见附件)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扶持。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细化有关标准,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加强考核督查。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实现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牵头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实施。市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