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号)规定,按照《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焦人社文 [2023]70号)要求焦作市民政局决定,即日起,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将原由市局登记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下放至住所所在地的市辖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
焦作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