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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问答
[ 发表时间:2023-12-08 ] [ 浏览:6095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5月实施,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依据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下面,以问答形式聚焦讲清楚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这么规定”“怎样落实规定”,为学好用好《条例》提供指引,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条例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共6章50条,分为总则、信访工作体制、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监督和追责、附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总则一章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对信访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二是规定信访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信访工作体制一章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明确了信访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第三、四章明确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吸收网上信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改革成果,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四是规定信访工作监督体系。监督和追责一章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

二、《条例》明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第2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与《信访条例》相比,《条例》的适用主体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扩展到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实现了整个信访工作领域的全覆盖。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

三、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主要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5条规定了对信访工作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性和实用性的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明确这一原则,是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信访工作领域的具体落实,是信访工作政治性的鲜明体现,是确保信访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这一原则是信访工作人民性的鲜明体现。三是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体现了信访工作责任的全覆盖,对于信访事项涉及的所有主体,从机关、单位,到信访人,都须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四是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明确这一原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包含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依法按政策处理信访问题、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等三方面要求。五是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这一原则包含三个方面要求,即:更加注重矛盾的源头预防、更加突出及时就地的要求、更多采取多元化解措施,对信访矛盾做到抓早、抓小、抓初、抓苗头。

四、《条例》对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第7条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和格局作出了新的界定,即“五位一体”: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其中,党委统一领导处于核心地位,是构建新时代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的根本保证;政府组织落实主要是牵头组织各方力量贯彻落实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是加强党对信访工作领导的重要抓手;信访部门推动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的地位;各方齐抓共管主要是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形成化解矛盾合力。

五、《条例》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如何规定?

《条例》第19条、26条规定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一是真实性要求。体现在《条例》第19条第2款。“客观真实”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信访工作领域的体现。二是完整性要求。《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必须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等内容。三是禁止性要求。《条例》第26条规定了信访人“六个不得”行为,也就是说,信访人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四是对以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特殊要求。《条例》第20条规定,在走访层级上,信访人原则上应逐级上访;在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信访事项的走访上,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级别和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在走访人数上,多人走访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条例》规定了信访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第47条规定了信访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该条款的理解,从以下三方面:一是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的情形及实施主体。信访人违反《条例》第20条、26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二是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的责任。这是对《条例》26条明确规定“六个不得”行为的概括,具体适用的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措施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三是诬告陷害的责任。这是对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真实客观”的要求,若信访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经济处罚或其他责任追究的,可能会面临党纪、政纪处理及治安管理处罚、诬告陷害罪,具体适用的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处罚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七、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告制度如何操作?

《条例》第25条规定了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告范围、报告程序、报送责任制:

一是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告范围主要包括:(1)涉信访的群体伤亡事件;(2)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重大交通事故、重大职工伤亡事故、公共场所伤亡事故等重大恶性事故;(3)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对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灾害疫情;(4)已经或有可能引发群众信访的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严重犯罪案件;(5)重大社情民意及可能危及社会安定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

二是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告程序应包括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总体上有以下制度性要求:(1)严格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的时限。发生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情况,要在积极有效协调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或相关主管部门、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同时,接到有关核实情况、报送信息的通知后,要立即响应、迅速处置、及时反馈。(2)明确报告方式和主要内容。以书面报告为主,情况紧急的,可立即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再书面报告;撰写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原因、影响与危害程度,事件当事人基本情况,当地处置情况等内容。(3)跟踪、续报制度。应跟踪事件或情况的发展变化,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等。(4)规范报送审核签发程序。报送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必须经过核实,要真实准确,须经本机关、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请主要领导签发,确保上报信息真实有效。

三是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报送责任制。(1)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各级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第一责任人。(2)检查、考核制。各级机关、单位要对下级单位不定期进行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的检查。(3)责任追究制。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缓报、漏报、误报、瞒报紧急信访信息的单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对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八、《条例》对信访事项办理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处理信访事项的“三到位一处理”要求。据《条例》第27条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做到:要求信访工作必须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要求信访工作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善于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多方帮扶救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处理信访事项应坚持一般性要求。即按照《条例》第18条、28条、46条规定,应践行恪尽职守、畅通信访渠道、诉访分离原则、回避制度、不得打击报复等规定。

九、信访事项办理的程序如何规定?

《条例》吸收了诉讼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大口进入、分类处理”的原则,将信访事项区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导入相应途径处理。其中:建议意见类事项在《条例》第29条规定了办理程序、表彰奖励、人民建议征集制度;检举控告类事项在《条例》第30、46条规定了办理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报送制度、保密制度及责任追究;申诉求决类事项在《条例》第31、32、33条规定了办理程序、信访处理意见书、复查复核等。

十、《条例》构建了怎样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一)信访工作监督体系。《条例》第38条至47条共10个条款规定了包括监督责任、监督机制、责任追究在内的监督体系。一是强化信访工作督查,规定党委和政府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二是强化信访工作考核,规定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注重考核结果运用。三是强化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三项建议”的职责,建立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做好与巡视巡查工作、干部监督工作的衔接等。

(二)责任追究。《条例》对涉及信访事项发生、提出、受理办理和督办的所有主体,都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机关、单位,规定引发问题责任、登记转送交办责任、受理问题责任、处理问题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对违反责任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强调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实现了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序衔接。其中,“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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