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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 发表时间:2009-06-22 ] [ 浏览:5231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 ]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管理机制和服务、收费,根据市纠风办《关于继续开展整治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行为及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行业协会中深入开展规范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市纠风办开展整治行业协会服务行为及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去年开展规范社团组织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重点解决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全面推行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逐步建立行业协会监督管理、规范运作的长效机制,引导行业协会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焦作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深入清理整顿“政会不分”情况,重点解决行业协会中存在的职能错位、公务员兼职、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财务不独立等问题,使行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各就其位,各负其职,做到职责明确,权利明晰。

(二)大力开展行业协会服务及收费行为专项治理活动,解决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和无证收费、乱收费等问题,使行业协会收费行为依法、有据、有序、规范。

(三)加大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和社团组织违法违规活动的力度,以纠促建,树立依法按章开展活动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7月5日)。全市性行业协会进一步认真对照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去年整治情况,全面深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逐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期,6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各协会自查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清理整治办公室。各协会主要查摆以下问题:

1、有无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问题,收取会费、服务性收费是否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发证,提交相关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服务性收入协议收费的是否有协议合同,服务性收入是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2、有无未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3、有无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

4、有无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行为,是否独立建账,经费是否与业务主管单位混管,有无超标准收费问题,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5、有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借业务主管单位审批、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6、有无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人员兼职(姓名、年龄、原单位职务、协会任职情况),去年已提出辞职申请的,未按要求换届的要明确具体换届时间;

7、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及办公场所具体位置,与行政部门合署办公的应确立新的办公场所,在10月份之前与行政部门分开,及时办理地址变更手续等;

(二)抽查审核阶段(7月5日—8月31日)。在市纠风办领导下,协同价格、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清理自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分析、抽查。对各行业协会上报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建立工作台账,提出清理建议,并负责监督落实,及时按要求上报市纠风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10月底前)。根据市纠风办统一安排对抽查审核阶段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同时检查各申报单位收费依据、法人注册登记、收费票据、收费许可证以及有关财务帐簿等内容,澄清收费单位服务和收费有关情况;重点抽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对各行业协会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意见,分批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年底前)。行业协会将整治工作情况,包括查摆的问题、原因、整改意见、整顿情况、结果及下步巩固的措施等,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逐项进行整改销号。督促各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存在的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及理事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杜绝违规现象。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督促指导各协会建章立制,推动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四、具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主管部门脱钩。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职能不清,利益关联,是引发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问题的直接原因。按照省、市纠风办要求,全市行业协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要与行业机关全面脱钩。对明脱暗不脱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把脱钩情况作为政风行风评议重要分值进行考核,脱钩情况要在10月底前报市纠风办和主管部门。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协会要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安排开展活动,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行业协会专项整治工作在市纠风办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协商沟通工作机制,形成民政、发改委、工商、财政、审计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整体合力,促进专项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三)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活动实效。行业协会要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财务管理、会费档案和服务性收费档案、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规范完善社团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长效机制。监督举报电话市纠风办(3568111),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3569175),市民政局监察室(3569399)。

 

 

                           二ΟΟ九年六月十五日

发:全市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抄送:市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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