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常务副县长刘潇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刘潇,男,1969年9月出生,河南省社旗县人。2012年2月任新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2013年12月,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剖 析
刘潇从一名优秀大学生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在这个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三观”的蜕变和失守,使他锒铛入狱。
刘潇的主要违纪事实发生在其任职南阳市高新区财政局局长阶段。当地一些金融机构为了完成全年揽储任务,纷纷把目光盯上了高新区财政局这座大金矿,2003年至2006年,先后多次送给刘潇好处费和感谢费。2012年间,新野县某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为提高水价,先后送给刘潇美金3000元、购物券1万元、人民币2万元。新野县苗圃场职工汪某为女儿工作调动、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某为解决儿子编制,分别送给刘潇人民币3万元、4万元。最终,这些大大小小的“好处”都变成了刘潇的不能承受之重。
点 评
如此的“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换来的,只会是“苦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