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信息公开工作要严格把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向局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科室或单位。承办科室或单位应自收到办公室转来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将书面答复报局办公室。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密审查制度,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或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报送局办公室的政府信息,视为已通过保密审查,适于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公开的,由产生该政府信息的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