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2.本市户籍且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居民家庭,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人保”的一般以申请对象个人进行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重病、残疾、就学等致困相关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或者其他人受委托可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三)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低保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四、保障标准
2024年,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为667元,农村低保月标准为550元。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五、资金发放
低保金每月10号前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低保对象社保卡账户。
六、其他制度机制
(一)居住地申办低保制度
非本地户籍但其中有一家庭成员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可以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居住证持有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单人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刚性支出核减政策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1.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扣减。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
4.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5.低保渐退政策。对主动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6.长期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8.动态管理制度。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无劳动能力条件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条件
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规定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确认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三、特困救助供养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五)住房保障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六)教育保障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特困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尊重其本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金直接拨付到特困救助供养机构。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金每月10号前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
五、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标准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4年,我市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为867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为715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700元、667元)、1/6(350元、333元)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75元)标准执行。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协助本人申请其它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帮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转介。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较轻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40%、30%、20%、10%;困难程度较重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70%、60%、50%、40%;困难程度特重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00%、90%、80%、70%。
家庭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救助人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B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C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D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2)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C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2个月的救助。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B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C类对象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的根据申请临时救助提供的刚性支出教育费用,AB类对象按照刚性支出费用的60%比例进行救助,C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3.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封顶线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召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本辖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辖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对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二)审核确认
1.支出型常规救助程序。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通过“一卡通”系统将临时救助金打入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2.急难型紧急救助程序。对于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或者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实施临时救助。
五、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致困原因证明等材料;
4.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件及佐证材料;
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惠民殡葬
一、适用对象
在焦作市死亡并在焦作市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户籍在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所有居民;
(二)市辖区的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三)驻焦部队现役军人;
(四)中央、省驻焦企事业单位常住人口;
(五)无名、无主遗体。
二、补助项目和标准
每具遗体火化补助五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1200元。包括:
(一)接(卸)运遗体补助费350元。
(二)遗体冷藏3天补助费150元。
(三)遗体火化补助费280元。
(四)骨灰寄存费1年补助费40元。
(五)定制骨灰盒补助费380元。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惠民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惠民殡葬服务手续。
(二)符合惠民殡葬服务条件的对象非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惠民殡葬服务手续。
(三)无名尸、无主遗体,由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惠民殡葬服务手续。
在惠民殡葬服务范围内的费用,市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予以免除;属于免除范围以外的费用不予免除;因没有完全使用免除费用内容而节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其它费用。
孤儿基本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的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二)机构养育孤儿的认定
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三、补贴标准
2022年1月1日提标后,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50元发放;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50元发放。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以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一、申请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
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三)审核
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四)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补贴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以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具有焦作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具有焦作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75元/人/月。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申请。
(二)审核
1.初审。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受理后报送县级残联,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通知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
3.审定。
(1)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
(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
(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街道)重新调查审核。
高龄老年人补贴
一、补贴对象
焦作市户籍,年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社保卡原件及以上材料三份复印件。
(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三)填写《焦作市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敬老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四、申请程序
(一)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初审。对审查核实无问题的在辖区内公示。公布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街道)复审。
(三)乡镇(街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复审、登记、造册,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
内地居民在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港澳台居民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外国居民和华侨在省级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结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双方自愿结婚。
(二)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张2寸近期合影。
(三)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3.办理手续。按照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自愿离婚。
(二)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单人照2寸各2张。
(三)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对象
因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其中“生活无着”是判断救助对象的重要标准。
二、救助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三、救助流程
(一)求助
流浪乞讨人员可向110报警求助,也可直接到救助站求助。群众发现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的,可拨打110报警,有病的由120进行医疗救治,市救助站辨别是否是流浪乞讨人员,为接受医疗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支付医疗费用。110接警后,可将流浪乞讨人员送到救助站。
(二)救助
救助站主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寻亲救助。救助站应在24小时内将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录入全国救助寻亲系统,为流浪乞讨人员采集DNA及人脸比对,并报公安部门进行寻亲。对正常人一次救助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三)安置
将寻亲成功的人员送返家乡。将滞留3个月仍未寻亲成功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到社会福利院,办理身份证和医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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