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1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临时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协助本人申请其它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帮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转介。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较轻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40%、30%、20%、10%;困难程度较重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70%、60%、50%、40%;困难程度特重的,ABCD四类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00%、90%、80%、70%。
家庭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救助人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前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A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B类对象自付费用达到2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C类对象自付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D类对象由各区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2)长期维持医疗救治临时救助标准。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C类对象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2个月的救助。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AB类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救助,C类对象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接受义务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的根据申请临时救助提供的刚性支出教育费用,AB类对象按照刚性支出费用的60%比例进行救助,C类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视情确定。
3.其他情况临时救助标准
其他支出型贫困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救助。
临时救助封顶线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召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议事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本辖区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向登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在本辖区的其他流动人口向突发意外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对材料齐备的直接受理,对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二)审核确认
1.支出型常规救助程序
乡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并通过“一卡通”系统将临时救助金打人申请人社保卡账户。
2.急难型紧急救助程序
对于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或者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实施临时救助。
五、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
(三)致困原因证明等材料;
(四)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件及佐证材料;
(五)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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