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对象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无劳动能力条件: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条件: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规定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三、特困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6.教育保障。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特困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尊重其本人意愿,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金打入敬老院。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金每月10号前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入个人社保卡账户。
五、特困供养标准
特困标准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为820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月标准为598元。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自理和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667元、600元)、1/6(333元、300元)和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75元)标准执行。
六、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乡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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