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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
[ 发表时间:2024-01-23 ] [ 浏览:3470 ] [ 文章来源:0 ] [ 发布科室:社会救助科 ]

(一)申请条件 

1.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2.本市户籍长期在本市居住的居民家庭,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人保的一般以申请对象个人进行申请。持有本市居住证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重病、残疾、就学等致困相关材料,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或者其他人受委托可代为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3.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低保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四)保障标准。2023年,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630元,农村低保月标准460元。低保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五)资金发放:低保金每月10号前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低保对象社保卡账户。

(六)其他制度机制

1.居住地申办低保制度。非本地户籍但其中有一家庭成员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可以由持有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向居住证持有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单人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刚性支出核减政策。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用于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必需费用等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1)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

2)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减)。

3)因学费用。对家庭成员中有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按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扣减。

4.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照务工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5.低保渐退政策。对主动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低保渐退期。

6.长期公示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县(市、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8.动态管理制度。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乡镇(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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