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焦作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焦作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75元/人/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申请。
2.审核:
(1)初审。乡镇(街道)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的受理后报送县级残联,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复核:县级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将申请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通知乡镇人(街道),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
3.审定:
(1)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报材料后通过低保信息系统进行审定;
(2)对审定不合格的材料,书面通知县级残联并告知原因;
(3)对材料审定合格拟发放补贴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经常居住地进行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制订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乡镇(街道)重新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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