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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扶贫政策
[ 发表时间:2019-09-17 ] [ 浏览:47143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焦作市民政扶贫政策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017年我市农村低保年标准为3360元农村低保金各县根据情况分档制定不同标准,低保家庭根据贫困程度按档享受低保金。
2、特困(五保)人员供养。2017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年标准6000元,分散供养年标准3360元。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年标准分别为720元、1440元和2160元。
3、自然灾害救助
(1)灾害应急救助。按人均300元的标准补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补助。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国家Ⅰ级和Ⅱ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国家Ⅲ级和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灾害,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均为3个月。
(4)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
4、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低保和扶贫对象各县根据情况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重症慢性病费用较高的救助比例为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救助病种按文件规定执行)。
(3)住院救助。
分散供养人员年度救助限额内比例不低于80%,集中供养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90%,年度最高救助1万元。
低保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最高救助1万元。
符合重特大疾病的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5、临时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次性发放1-3个月(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6、特殊群体补助
(1)老龄补贴。焦作户籍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2)残疾人两补。对困难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3)困境儿童
孤儿救助。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或父母一方死亡查到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
特困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低保救助和医疗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儿童实施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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