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14〕16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
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文〔2011〕152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建立了焦作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焦民〔2011〕245号)。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的实质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行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为辅助、临时生活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临时救助和应急性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是对因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应急型临时救助是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的救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救济就难、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根据困难对象的特殊现状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求,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要加强各项救助制度的衔接配套,注意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及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且持有本市户口的常住居民家庭,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人员。主要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
(四)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在本辖区居住生活不满一年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三、明确救助标准和发放方式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群众劳动能力、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相同事由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相同,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同一事由只能享受1次。救助金额一般控制在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的6—10倍之间,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因突发性灾难和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以社会化方式发放。
四、规范资金筹集和管理
从2014年起,市财政按照每年不低于500万元,县级财政按照本辖区人口数每人每年1.5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临时救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临时救助人数、贫困程度以及资金配套情况进行补贴。
市县两级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年度不做结余,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市县两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家庭特别困难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临时救助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强化工作责任和组织监督
深入开展临时救助工作是践行执政为民理念、履行政府兜底责任的具体体现,是各级人民政府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指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密切协同配合,确保临时救助政策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资金公开;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帐、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准确安全、合理使用。
对因失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各种行为,要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严肃认真处理到位。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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