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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 发表时间:2009-12-18 ] [ 浏览:42164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 ]
居民自治与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字体: 】   2009-08-26   来源: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21号);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4年9月1日河南省8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 (四)《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1〕18号);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二、主要工作内容

  城市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在城市基层实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我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中城市向中小城市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工作正在全省展开。

  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的发展趋势也由候选人提名发展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发展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发展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通过选举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三、工作现状

  我省于1999年底开始社区建设的试点工作。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0〕23号),要求各地开展社区建设。文件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随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5月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豫办〔2001〕18号),就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活环境,发展社区服务,方便群众生活”的要求。2001年3月,我省把社区建设及其有关工作内容列入了全省“十五”计划纲要,省民政厅从2001年开始连续4年把社区建设作为全省民政工作的重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确定了省级社区建设实验区,多次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推广各地先进经验。为推动工作,2002年7月,省民政厅在焦作召开了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2004年6月,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社区建设工作会议,全省社区建设工作由此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省社区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得到明显增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1年7月,焦作市解放区、郑州市中原区的经验在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当年12月,我省有5个社区被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命名为全国文明社区。2002年9月,焦作市解放区等6个区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省民政厅于2004年6月命名郑州市二七区等11个区为“河南省社区建设示范区”,命名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办事处等60个街道办事处为“河南省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办事处”。1、基本建立了新型社区组织体系。开展社区建设以来,经过对原居委会的规模进行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社区,使社区干部队伍得到了精干,较好地解决了原居委会规模小、管理成本高、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据统计,1997年底全省共有4043个居委会,居委会干部20098人。到2005年11月,全省共有3088个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其中整合后的社区居委会2442个,居委会干部减少到16451人。社区整合后,全省新建社区普遍建立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成员代表会等内部组织,不少地方还根据需要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党建联谊会。

  2、居民参与意识得到加强,城市基层民主逐步发展。在开展社区建设过程中,各地以大力培育居民社区意识,努力提高居民参与程度为努力方向,引导、支持社区居民依法管理、决定自己的事情,使城市基层民主得到快速发展。民主选举是实施社区居民自治,推进基层民主的基础性工作。郑州市在全市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采取50%的社区的居委会干部由居民代表选举、30%由户代表选举、20%由居民直接选举的办法,将原来单一的居民代表选举形式扩大到户代表选举和直接选举,提高了居民的参与意识,扩大了基层民主。社区居委会将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都直接向广大居民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加大投入,社区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社区基础设施是社区开展各项工作的阵地。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努力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省各地累计投入3亿多元,用于社区居委会办公室、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警务室、医疗室的建设。到2004年年底,全省大多数地方解决了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

  4、干部来源渠道多元化,社区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各地通过招聘优秀大中专毕业生、选聘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留任优秀的原居委会主任、从街道办事处下派干部等形式,把一大批人才选拔到社区工作岗位,使全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年龄结构得到了优化,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据统计,全省社区居委会现有干部,平均年龄41岁,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4312人,占总数的87%。为稳定社区干部队伍,一些地方采取市级财政拨款或市区两级各拿一部分的办法,提高社区居委会干部待遇。

  5、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区凝聚力得到增强。各地通过健全区、街、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发展社区服务中介组织,以满足居民群众实际需要为目标,普遍开展了家政服务、求助服务、就业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为下岗职工、老人、青少年、病残人康复等提供服务,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到2005年11月,全省共建立各类社区服务设施7732个,社区服务网点17000多个,社区服务从业人员465976人,直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59842人,安置残疾人员8148人,安置低保对象2857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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