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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发表时间:2015-07-23 ] [ 浏览:17431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规划财务科 ]

为了加强我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民政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指我局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有性质的所有动产及不动产,包括购入、自制、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国有资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立足于
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节约、使用固定资产,保证固 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为民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我局国有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为财务科,各二级机构负责为本单位国有固定资产管理,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起点标准及分类: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六大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配电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或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通用仪器、电器、机械设备、炊事机械、医疗康复器械、教学仪器用具、文体设备、锅炉、中央空调设备以及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录像机、投影机、电影机等。

3、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各种车辆如汽车等。

4、一般设备。包括办公设备,指计算机(含软件)、复印机、碎纸机、打字机、速印机、胶印机、空调机等; 通讯设备,含电话总机、移动式电话等;被服装具;家具设备,即桌、椅、柜、架、沙发等。

5、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四、低值易耗品:指单位购进(包括自制)的不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商品、办公用品等,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碎纸机、计算器、排风扇等);通讯设备;电子设备耗材;家具用品(桌子、椅子、凳子、简易床、沙发等);被服用品(被子、被罩、褥子、床单、枕头、枕巾等)。

五、其他资产:指软件开发、技术引进等无形资产列入其他资产。

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价: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无偿调入、旧存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估价记账;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

4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5新建(包括自建)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价值,增计固定资产;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自行开发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时的支出记账(包括买价和相关费用)。
    9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记账,在试验阶段发生的费用,计入事业支出。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旅差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1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七、国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权限和程序

1、固定资产购置。市局及直属系统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自制)必须编制计划,注明经费来源,经领导批准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后办理。

2、固定资产的无偿调出和调入,仅限在局直属同性质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调出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局财务科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账目,调入单位凭资产调拨单上相关资料增加固定资产。因特殊情况需调往局系统以外的,必须报局领导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每台(件)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包括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同类资产总额超过20000元的固定资产,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向局财务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情况及证明材料(专项设备、设施和国家有报废规定的财产设备报废时,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4、各单位凡办理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手续时,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和固定资产专管员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5
、固定资产拆迁、改建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待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时,须经主管局批准后,方可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
、文件依据;
     2
、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表;
     3
、单位财务明细表;
     4
、单位债权债务明细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登记证;
     6
、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同一性质的单位合并、原单位资产可全部无偿划拨并入单位或合并后组建的新单位;一个单位分别并入几个单位的,其资产由原来根据人员数及业务划分情况,提出处理方案,连同资产清册报局财务科审批后办理。事业单位合并到局系统外单位的,由财务科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划拨手续。
   
2)事业单位撤销、解散,由局财务科提出资产处理办法,报经局领导批准,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置。
   
3)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合并、撤销时,应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截止日期对所占用资产的存量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于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二个月之内办理移交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都不能私分或擅自转移、转让、借用或调换。在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原单位负责资产的妥善保管或封存。
   
九、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1
、登记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及时、准确、如实进行登记。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登记;对购进的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详细的技术档案资料。
    2
、保管制度。财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人员对各种固定资产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及使用单位设置“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登记表”和一物一卡的卡片帐,卡随物走,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财产管理部门对材料、低值易耗品也应建立库存帐及低值易耗品在用帐卡。各单位对配发给个人使用保管的财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员爱护所使用财产。使用者发生以下变动时,需办理转移交还手续,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因工作需要,在局直属系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确因需要不能移交的,应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留用,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分别在调入调出单位的财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接收手续。
   
2)因工作需要,调离局直属系统的,应将其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交回原单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交回的,应上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已使用年限和市场价格作价,按有偿调出处理。
   
3)离休退休的,比照调离局直属系统国有资产的移交办法执行。
   
十、验收制度。凡购入、调入、捐赠或加工、自建、自制的房屋、建筑物、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须做好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建设项目由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竣工验收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随购随用的财产,管理部门应在验收实物时与发票和对名称、数量后签章,财务部门凭验收签章方可予以报账。财务部门应见财产管理部门(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方可予以报销和入账。
   
十一、财产清查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务科会同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要全面清查盘点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根据需要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做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十二、奖励与处罚。对在保管、使用、维护固定资产中做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和表扬。对玩忽职守发生财产被盗、遗失、损坏和浪费等事故者,要认真查清责任,区别情况,按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和浪费,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赔偿并予以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十三、各单位要按规定、按要求、按时间填报各种固定资产报表,自觉遵守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民政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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