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类民政资金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运行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经费管理
(一)财务管理及经费预算管理
财务科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资金的管理、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财务科负责编制、报送局机关年度经费预算。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制订本科室年度经费预算,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并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市财政部门。
(二)民政事业费管理
1、民政事业费的管理、预算编制、指标分配下达等,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对上对下,对执行情况统一监督检查。指标分配由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意见说明(政策依据、标准、计算方法等),分管局长审核后,送财务科与财政协商会签。向上级申请款项,原则上由财务科统一上报,特殊情况须报财务科备案。
2、民政事业费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3、民政事业费必须有计划的使用,凡是需办事项,要有计划、有预算项目,经领导审批或经党组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凡未列入预算的事项,必须在确定经费来源后,方可办理。由民政事业费开支而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上级及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4、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凡是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所采购的物资一律不予报销。
(三)行政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
1、加强公用经费的管理,特别是领导的手机费和差旅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人员的再教育费、慰问老干部经费,由人事教育科提出意见,局长签字申报,慰问病号、老干部由人事教育科承办。
3、车辆燃修费、会议费、招待费、电话费等项开支,严格按有关部门下达的控制线执行。
4、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按照非税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收费项目的各业务科室,必须使用财政统一专用票据,严格财经制度,统收统缴。严禁私设账户、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二、财务支出和审批权限
(一)资金审批权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资金管理要严格实行相应的制约措施。正常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支出2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二)审批程序:
1、由经手人填写申报单,报账员对票据进行审核。
2、业务科科长核实并签署。
3、分管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4、财务科长拟定支出意见。
5、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6、纪检组长监督并签署意见。
7、2000元以上支出经局长审批。
(三)因公出差报销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到各县(市)出差,须经主管局长同意;凡到市以外出差者由局长批准。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一周内到财务科报销结算,报销时要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经财务科审核并交分管财务领导或局长签字后方能报销。超标准资金自理,在外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费。
(四)借款审批程序。凡借款事宜,须填写借款单并由局长批准。
(五)办公用品管理。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财务科按采购程序统一购置、发放。
三、财务监督检查
(一)强化财务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坚持每年对自身财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财务科协调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各二级机构资金支出按《局属单位财务审批程序》报批。
(二)加强工程项目监督工作。凡是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对招标的基建工程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合同、工程质量、工程款拨付和决算等情况,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坚决制止违规招标,弄虚作假行为。局属各单位的基建项目,凡超过五万元的,须编制预算上报局长批准。涉及项目的所有支出按《局属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执行。
(三)指导监督各单位经济指标的运行情况,筹集更多的事业发展基金,为二级单位基础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四)加强财会人员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财务人员必须调动工作时,在办理账款移交手续后,由主管领导监督交接,接任人员复合无误后方可离职。二级机构的财务工作人员如果需要变动的,需上报局财务科备案。
(五)加强财务监督和检查工作,局属二级机构必须于每月7日前将单位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报送局财务科,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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