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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
[ 发表时间:2009-12-18 ] [ 浏览:45461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社会救助科 ]
社会救助工作
 
【字体: 】   2009-08-26   来源: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036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10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八)《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

 

(十)《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03158号)

 

(十一)《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

 

(十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200568日)

 

(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

 

二、办事指南

 

(一)城市低保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评议。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申请、审批程序是:

1.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四)农村五保

 

五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六)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   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三、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要求:2006,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2.农村低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规定:农村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要求:2006,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省财政负担1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

 

3.农村五保供养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规定:各地出台的年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现行标准高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4.农村医疗救助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规定:各地制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封顶线。

 

5.城市医疗救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规定:各地要根据豫政办〔200564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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