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表示应具备。
|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m2)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休息室 |
321 |
180 |
101 |
沐浴间(含理发室) |
48 |
42 |
36 |
餐厅(含配餐间) |
78 |
55 |
38 |
合计 |
447 |
277 |
174 |
附表3 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m2)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医疗保健室 |
48 |
42 |
36 |
康复训练室 |
58 |
54 |
48 |
心理疏导室 |
18 |
18 |
15 |
合计 |
124 |
114 |
99 |
附表4 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m2)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阅览室(含书画室) |
64 |
36 |
27 |
网络室 |
30 |
24 |
18 |
多功能活动室 |
96 |
54 |
30 |
合计 |
190 |
114 |
75 |
附表5 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m2)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办公室 |
36 |
30 |
24 |
厨房 |
159 |
89 |
55 |
洗衣房 |
24 |
24 |
18 |
公共卫生间 |
36 |
36 |
24 |
其他用房 |
24 |
21 |
18 |
合计 |
279 |
200 |
139 |
附表6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
使用面积(m2)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老年人 用 房 |
生活服务用房 |
447 |
277 |
174 |
保健康复用房 |
124 |
114 |
99 |
|
娱乐用房 |
190 |
114 |
75 |
|
辅助用房 |
279 |
200 |
139 |
|
合计 |
1040 |
705 |
487 |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适当增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的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的基础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业务用房的面积分配。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方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同时选址宜与其他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的要求。
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的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提出要求。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倡与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置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为方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无障碍坡道。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二十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的设置要求。
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这是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要求提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形式及要求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主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防火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置的要求。
据调研,为方便对老年人的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的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同时,为方便部分行动不便老年人的出行并确保其安全,本条对室内的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的宽度。
这是考虑到部分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的实际需求而做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用房的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了方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用电要求。
第三十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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