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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11-04-07 ] [ 浏览:5413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社会组织管理科 ]

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0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本着简化、高效、适度从严的原则,对经市民政局依法审批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凡2010年9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参加2010年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1、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直接从“焦作市民政局信息网”通知公告栏(网址:http://www.jzmzj.gov.cn)下载并填写年检报告书和其他相关资料。

2、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地址:人民路市政大厦911室,电话:3569175)。

   3、6月15日前,市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验,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年检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印鉴,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和通报。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附2010年度文字工作总结和2011年工作计划)(见附件1);

     2、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2)出具的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限民办非企业单位);

4、有分支(代表)机构的提交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限社会团体);

5、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2010年党建工作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

7、焦作市社会组织信息档案(见附件3);

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年检重点审查的内容

1、依法按章开展活动情况,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落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等;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等;

3、财务管理状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收支明细,有无专职财务人员,是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是否按时接受相关培训等;

4、印章、银行帐号是否备案,是否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落实《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焦组〔2010〕96号)和 《关于在全市社会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中深入开展‘五比一争’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焦组〔2010〕102号)文件情况(提供文字材料,包括党员数量、基本情况、专职还是兼职、是否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以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2011年党建工作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基本思路等);

6、创新方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五、对年检存在问题的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按规定参加年检、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直至撤销登记。

六、几点要求

1、各参检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年检的要提前写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申请延期进行年检,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2个月。

2、各参检单位要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要完整、详实、准确,不得缺项漏项,无变更增减等内容的填“无”。

其他提交的材料也要按规定填写,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鉴于特殊原因造成个别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2009年年度检查的,应以书面材料说明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参加2010年的年度检查。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doc
附件2:推介的会计师事务所.doc
附件3:焦作市社会组织信息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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