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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驻焦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公开信
[ 发表时间:2010-10-13 ] [ 浏览:3838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驻焦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您们好!欢迎各位到焦作市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感谢大家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所做出的一切努力。

地名标志是一座城市的名片,准确、规范的地名,不仅是方便群众日常交流交往的向导,更是公安、消防、工商、房产、邮政等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信息。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已成为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地名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对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进行了明确规定,《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焦政办〔2003〕59号)文件也提出了具体要求:新建道路、桥梁、广场、居民区,应在申报工程建设规划的同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地名标志名称及楼、门牌编码。

从焦作市近几年的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更名工作情况看,绝大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均能够积极配合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并主动申报命名更名,且命名更名后按照标准地名进行宣传使用。但也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在拟选命名更名方案时,不从名副其实的实际考虑而一味追求“奇、大、怪、洋”,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外国地名以及封建帝王贵族色彩浓厚的名称,如“**巴黎”、“帝王**”等;二是使用夸大其词的方法命名“**中央”、“**国际”等;三是在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使用“**花园”、“**广场”等名称。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建设规划时,未及时向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因为地名违规,影响了开发建设项目的正常上市销售,给开发建设单位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使开发建设单位在为项目命名更名时少走弯路,现将建筑物、住宅区命名或更名事宜及应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命名更名程序

  (一)申请。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或拟定更名时,应先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命名更名的书面申请,填报《地名命名更名审报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办公室及时受理命名更名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提出命名更名意见。

  (三)颁证。经市、县(市)区地名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地名为标准地名,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二、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注意事项

  (一)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两者不可缺一。专名具有指位功能,为人们寻找某一地方起到判定方位的作用,而通名具有指类功能,起到辨别地名类别的作用,两者功能综合一体就充分发挥了地名的指位导向作用。如住宅区名称“西苑小区”和建筑物名称“阳光大厦”中的“西苑”、“阳光”是专名,而“小区”、“大厦”则是通名。因此,各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征集名称时,一定要按照地名的组成要素,结合建筑物、住宅区类别进行考虑。

  (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不以外国地名命名中国地名,不以英文或其它外文译写中国地名,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望各开发建设单位在征集名称时,抛弃“求洋、求怪”和“求大、求奇”的拟名理念及名不符实的做法。本着体现中国民族文化、当地历史文化、当地人文地理等原则,提出健康文明并具有一定文化品位的命名方案,为焦作市新地名的产生和历史传承做出积极贡献。

  (三)为了避免由于名称不规范而给工作带来的不便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望各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程序做好每一步,确保项目名称、审批名称、宣传使用名称规范统一。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正式向社会宣传使用项目名称前,须完成地名的咨询、沟通。对出现未与地名管理部门咨询、沟通就在社会宣传使用名称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命名更名申请、不办理门牌编码等相关事宜。

(五)对命名更名后不按标准地名使用和安挂地名标志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对执意不纠正的,由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予以纠正。

以上事宜敬请遵照,感谢各开发建设单位对焦作市地名管理工作的积极配合与支持!

附:河南省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焦作市人民政府区划地名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河南省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的写字楼、办公楼或商贸等公共建筑。在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大型楼宇,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集中、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并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占其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群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小区、村:指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等)的住宅区,可用“小区、村”作通名。

四、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区。达不到“小区”、“村”、“花园”标准的住宅,可用“园”、“苑”、“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具有地名意义的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可以“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lO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九、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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