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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通知
[ 发表时间:2008-05-05 ] [ 浏览:11734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豫民行字[1997]7号
 
各市地民政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省各地城镇建设速度不断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出现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等各种功用的建筑物。与此同时,新的城镇建筑物名称也大量涌现。这些建筑物名称在商务工作、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广泛使用,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鲜明的地名意义。当前,由于命名随意性很大,管理工作又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因而出现了建筑物命名较为混乱的局面。突出表现是:崇洋复古,用外国的人名、地名和崇尚封建帝王贵族色彩的名称命名,如“巴黎不夜城”、“凯撒康乐城”、“帝王酒家”。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辞的名称命名,如: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商城”,实则无城;名为“中心”,实非中心。格调低俗,用含义不健康的名称命名,如:“花花公子商城”。重名同音,同一城镇用字或音相同的名称命名。书写、拼写不规范,用繁体字、异体字和自造字书写名称,用已被废弃的“威妥玛式”或外文拼写名称。这些建筑物名称中出现的混乱现象,违背了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和地名标准化原则,不符合国家汉语语言文字的使用规范.给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障碍,有损于现代化城镇的形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纠正城镇建筑物名称中存在的不良文化倾向,桂绝建筑物随意命名的现象,实现对城镇建筑物名称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地名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物名称管理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建筑物名称的命名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大力提倡使用含义健康、积极向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建筑物名称;禁止使用有损于民族尊严、格调低俗的建筑物名称;避免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的建筑物名称的出现;同一城镇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建筑物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进行书写,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杜绝使用自造字。
    二、城镇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除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外,必须符合《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见附件)。
    三、今后,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用建筑物(群)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民政(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该建筑物正式启用时的标准名称。对申报的建筑物名称,民政(地名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权限和命名原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核。建设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查验批准地名命名的文件,否则可暂缓验收。
    四、要对现有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一次金面的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对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命名原则的建筑物名称,要予以更名;对未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的,要限期办理。
    五、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树立地名标准化的意识,树立地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的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地名工作,向社会公布被审核批准的标准建筑物名称,以利于社会各界的使用和监督.
    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要进一步明确对建筑物名称的管理范围、命名原则和登记审核程序,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附: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城镇建筑物命名标准
 
    一、大厦:指高层或大型的写字楼、办公楼或商贸等公共建筑。在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高度达到18层以上,或古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中、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高度达到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主体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此种高层或
大型楼字,可使用“大厦”作通名。
    二、广场:特指有集中、宽阔公共场地的建筑群,并有整块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其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且占其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此类综合商贸建筑群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禁止用“广场”作通名,
    三、小区、村:指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在大城市,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商业服务设施等)的住宅区,可用“小区、村”作通名。
    四、花园:特指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五、园、苑等:指住宅区。达不到“小区”、“村”、“花园”标准的住宅,可用“园”、“苑”、“庄”、“寓”、“宅”等作通名。
    六、别墅、山庄:指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处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七、城:具有地名意义的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规模巨大的商场、专类贸易场所,可以“城”作通名。
    八、中心:指某些功能最具规模的建筑群。在大城市,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lO万平方米以上,在中、小城市,占地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必须是最具规模、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
    九、一般禁止使用重叠通名,如“某某广场花园”、“某某花园大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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