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0年3月10日至5月31日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09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9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财务管理状况,包括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收支明细,有无专职财务人员,是否参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培训;(二)印章、银行帐号是否备案等情况,是否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情况;(三)依法按章开展活动情况,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落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等;(四)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等;(五)党建情况,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是否按规定成立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情况,2010年党建工作基本思路等。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填具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09年度);
(二)2009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打算;
(三)2010年党建工作计划(思路);
(四)焦作市社会组织信息档案(见附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执业认可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副本等证照复印件;
(八)《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以上材料除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外均需报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一)、(二)、(三)项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3月31日前)。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准备相关年检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2010年4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逾期未报的,年检不得定为合格;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原则上不定为合格。
(四)市民政局通过报刊或网络等形式,适时发布2009年社会组织年检公告。
五、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中载明年检结论。
六、其他事项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及相关表格请到“焦作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jzmzj. gov.cn/。
(二)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内容要完整、翔实、准确,不得缺项漏项,无变更增减等内容的填无,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九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第六款之规定处理,予以行政处罚。
二○一○年三月四日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下载:userfiles/file/2010030809234796.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下载:userfiles/file/20100308092432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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