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医保局、残联、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高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社会事务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现将《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兜底线、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为贯彻上级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 号),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兜底性、基础性作用。 (二)工作目标。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和其他救助帮扶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加快形成对象覆盖全面、资源统筹衔接、流程方便快捷、服务优质规范、多元联动参与的综合救助格局,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精准认定低收入人口(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 1.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优化低收入人口认定程序。对困难群众提出的申请实行“一次申请授权、分类审核认定”程序。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对照低收人人口认定条件,一般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优先顺序进行审核,将申请人精准认定为最优先类别的低收入人口,避免群众申请信息重复采集,确保困难群众最大限度享受有关救助帮扶措施。对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无需重复提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认定程序。 (二)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1.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责任,通过个人申请、入户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相关数据,及时准确上传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数据和救助信息反馈给民政部门,做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定期更新、动态调整,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加强动态监测。通过“大数据监测+铁脚板摸排”,按照分级预警、分类管理、限时核查措施开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低收入人口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单位掌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进行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要将走访摸排困难群众作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民政服务站工作人员、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网格员、社区志愿者等经常性走访困难群众,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了解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生活困难;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重点了解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变化情况,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相关救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3.分类处置预警信息。各县(市、区)发现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尽快按规定落实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落实救助政策;对于低收入人口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但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乡镇(街道)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将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于情况复杂的,可适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处理。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核查或商请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查,对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同时在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上予以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三)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 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救助程序,根据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按照家庭困难类型依法提供常态化救助帮扶,不断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基本生活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相应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持续推行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刚性支出、就业成本减免和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政策。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原则上全部实施集中供养,到2025 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2.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25%左右确定。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 9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7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对在定点医药机构符合条件的 9 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5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的部分,给予 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2)教育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户、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落实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及学前教育保教费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和省定营养计划、普通高中学杂费和住宿费减免、中等职业教育学杂费减免政策,落实低收入家庭困难学生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3)住房救助。对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或无房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分散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实行差异化补助。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城市分散特困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配租公租房,实现应保尽保。对已登记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实施实物配租前,发放货币补贴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职能分别负责) (4)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通过劳务输转、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吸纳、以工代赈等方式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通过市场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依托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零就业家庭对象至少提供 1 次免费培训信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5)受灾人员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对遭遇自然灾害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利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加强社会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3.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生活困难或特殊个案等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4.服务类社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完全失能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展集中照护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并定期开展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5.慈善救助帮扶。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或直接向低收入人口捐赠。积极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慈善组织或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慰藉、康复训练、能力提升等慈善帮扶活动。完善“困难群众救急难”慈善项目,引导基层慈善组织积极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活动。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多样化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负责) 6.其他救助帮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探索将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按政策发放价格补贴和落实水、电、燃气优惠政策。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基础上,对其他丧葬服务费用按照50%比例减免优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建+社会救助”,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和制订水电气暖价格优惠政策。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低收入人口中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做好社会救助信访工作,有效化解困难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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