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加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2009年11月上旬我市将组织全市干部参加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参加全省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焦治市办〔2009〕15号)精神,现将我局参加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服从服务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心任务,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本着以考促学、学用结合的原则,通过考试的形式,进一步调动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建法治焦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试对象
1、市民政局机关的公务员;
2、局属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和公职人员。
三、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全省统一命题,主要内容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经济法律、诉讼与仲裁法律等。辅导资料为河南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全省干部学法用法简明读本》。
四、组织管理
本次考试按照统分结合、分级组织负责的原则进行。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含借调的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报名考试工作。
五、考试时间与形式
1、11月7日(周六)上午9时至10时30分,市县两级的县处级干部(不含企业干部)同时进行集中闭卷考试。市直统一设立考场,参考人员按准考证规定的考点、考场和考号入场考试(具体考点见准考证)。
2、11月7日(周六)下午2时30分至4时,局机关的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含借调人员)、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参考人员进行集中闭卷考试,局机关的考场设置在局会议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场由各单位自己设置,各单位考场设置情况要提前报市局办公室,届时市里组织巡视督察。
六、考务安排
1、考试报名: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报名工作,局属事业单位的报名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报名时间为9月23日至30日,报名地点为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市人民路阳光大厦A座403房间)。报名时交填好的附件表格及表格word电子文档,同时交资料、试卷、培训等费用每人10元。
2、领取资料:各单位于10月19日至23日到市依法治市办公室领取《全省干部学法用法简明读本》和县级干部准考证。
3、领取试卷:各单位于11月6日上午到市依法治市办公室领取考试试卷。
4、试卷评改:我局县处级干部试卷由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负责,我局局机关干部(含借调人员)的试卷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试卷由各单位负责。试卷标准答案考后在市司法局网站上公布。
5、情况报送:11月12日前,各单位要将考试工作总结(含应考人数、实考人数和优秀率、合格率、不合格等情况)报至局办公室。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考试及评改情况进行分组抽查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6、补考与建档:凡因特殊情况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参加补考要求,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将在11月下旬集中组织一次补考。无故不参加的,按零分计入单位总成绩。各单位要建立干部年度学法考试成绩登记册,作为“五五”普法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服务和谐社会、促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组织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重要意义,将干部学法用法与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真正达到以考促学、检验学习成果的目的。
2、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考试报名、资料发放、学习辅导、考试组织、试卷评改等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确保本单位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考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按时参加考试,争取考出好的成绩。
联系人:局办公室 张伟
联系电话:3569162
附:1、焦作市2009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县级干部人员登记表
2、焦作市2009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参考人员统计表
焦作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焦作市2009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县级干部人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09年 月 日
附件2:
焦作市2009年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参考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09年 月 日
县级以上干部
人员总数 |
科级以下干部、教师、管理人员总数 |
单位参考
总人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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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室: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说明:1、附件1由各县市区和市直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逐人填写,供制作准考证、登记考试成绩使用。其他单位不填写。
2、附件2由所有参考单位填写,供区分参考人员、印制不同试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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