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廉政建设  
学习园地(廉)
警钟长鸣(廉)
以案说法(廉)
信息简报(廉)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学习园地(廉)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建设 > 学习园地(廉)
第13课 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丨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
[ 发表时间:2024-04-22 ] [ 浏览:40 ] [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 发布科室:党的建设工作办公室 ]

图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下条新闻:图解纪律处分条例⑧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上条新闻:图解纪律处分条例⑦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版权所有:焦作市民政局
备案号:豫ICP备17004447号 网站标识码 4108000031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07号
网址:http://mzj.jiaozuo.gov.cn 邮编:454000   
网站主办单位:焦作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391-356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