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12年至2016年期间,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田某军,利用国家扶贫政策,在该村申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明知夏某等13户村民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条件,由其本人或安排他人先后制作了虚假的村民申请、贫困证明、危房改造照片、村民评议等申报材料,共计骗取危房改造资金16.26万元。田某军取得该危房改造款后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等。
2020年10月19日,当地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1年2月7日,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田某军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田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危房改造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6.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属于扶贫专项资金,田某军的违纪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其他较重情节。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和民生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只能专款专用。本案中,田某军对党中央的要求置若罔闻,对纪律规定视若无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了党员干部的底线,在贪念的驱使下,伪造相关资料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田某军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但侵犯群众利益,而且破坏了党的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应当受到严肃处理。为防范基层干部在扶贫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一方面要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以身边的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全体党员干部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震慑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加强执纪审查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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