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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群众关切】社会救助政策问答——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享受低保?如果享受低保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发表时间:2023-07-20 ] [ 浏览:684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社会救助科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

低保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申请低保。民政部门经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将其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情况,省民政厅建立了《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一、备案人员包括: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以下统称“低保相关工作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范围包括:备案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三、备案内容包括: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基本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承诺及动态管理情况等。

四、备案原则包括:“主动申报、零报告、重点核查、属地管理”。“主动申报”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需对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主动登记备查;“零报告”指低保相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需填报登记;“重点核查”指对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属地管理”指备案工作由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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