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 款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将原来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责明确为住建部门。 为确保职能划转期间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的申请、 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不断档、不停顿,市民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定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为职能划转工作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城区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仍由市民政局牵头受理,相关具体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办理。自2023年7月1日起,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等事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
焦作市民政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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