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张广道受贿173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
张广道于去年12月被洛阳市纪委宣布接受组织调查。
洛阳市环保局原副局长张广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安排工程,为请托者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请托人贿赂173万元,10月13日,被宜阳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追缴张广道违法所得17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8年—2012年期间,张广道利用担任栾川县环保局长职务的便利,为栾川县某矿山机械厂经理李某朝提供帮助,让李某朝先后承揽到3家栾川县环保局监管企业的管道安装工程,后张广道以自己要购买住房和汽车的名义,多次收受、索要李某朝现金115万元,后因事返还李某朝7万元。2010年6月,张广道以购买房屋需要借钱为由,向他曾经在企业环保手续办理、尾矿库手续等方面提供帮助的栾川县某钨钼公司副董事长李某立索要现金65万元。案发后,张广道的亲属向检察机退缴了180万元。
宜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广道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有退赃的可酌予从轻和索贿的可从重处罚的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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