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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表时间:2008-07-14 ] [ 浏览:7030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社会救助科 ]
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
 
焦政〔2005〕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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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救〔2004〕4号)精神,切实推动全市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资助为辅的原则。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三)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实施医疗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救助对象
  (一)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意外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农村家庭。具体条件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范围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及省有关文件规定,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承担的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共34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此标准称为起付线)者予以救助。34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高血压二期以上(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肺气肿(出现右心衰竭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脑垂休瘤、进行性延髓麻痹、重症肌无力、柯兴氏病、原发性神经性骨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者)、脑白质多发性硬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过敏性紫癜并肾病、骨髓纤维化、结节性多动脉炎、脑膜炎后遗症、心肌病合并心衰、先天性心脏病、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肢端坏疽、重症肝炎(肝硬化)、冠状动脉硬化心脏病的患者、脑梗塞(脑栓塞患者)、重度胰腺炎、二级以上精神病患者。
  五、救助标准
  (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所列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其他各种报销及补助)在3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300元以下的不予救助);医疗费用在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25%给予救助;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最多不超过5000元;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二)对持有《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以下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外的费用。
    (四)患上述所列34种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个人一次就医费用不足300元的,可按年度累计计算。
    (五)医疗救助起付线可根据财政部门安排的基金预算适时进行调整。
    六、定点医院及定点转诊医院
  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一致。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在定点医院就诊治疗,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批准。市城区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县(市)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
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严格执行农村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同时建立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
对违规操作的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将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申请与审批  
    (一)就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需携带《焦作市农村医疗救助证》和《五保供养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有关证明到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自费就诊。
    (二)  结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定点转诊医院领取《焦作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医疗救助,医院按照规定减免费用后进行结算。
    (三)报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的相关手续,到居住地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报销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医疗救助金。
  八、监督管理
    (一)  基金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按不低于辖区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爱心基金(社会捐赠款)及其他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
市城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本级财政筹集。
  (二)基金管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一项政府性专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
    (三)基金监督。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明察暗访,被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农村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医疗救助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管理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要成立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和协调。
  (二)认真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同级民政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表证印制、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开支。
  (三)民政部门要健全农村医疗救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四)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民政                  社会保障                救济                        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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