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典型案例三:B县县委宣传部挥霍浪费案
2014年春节期间,A市下属B县县委宣传部经部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有关媒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部长纪某某亲自带领或安排下属到上级主管部门、多家新闻媒体以及本市相关单位进行走访慰问。慰问活动中均当面向有关人员赠送礼金,送礼对象120名,实际送礼金额120400元。宣传部办公室以支出印刷费、资料费等名义虚开发票13张,总金额117400元,相关发票经纪某某审核后在单位财务报销。
B县县委宣传部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利用这些款项送礼,挥霍国家资财,构成挥霍浪费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经A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纪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理由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以任意花费钱财的形式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中央纪委2009年7月24日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认定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追究其责任。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主观上出于贪图享受、讲排场、比阔气等意图。3、客观上表现形式多样,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2)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3)购买、更换超过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4)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或国家、集体经管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B县县委宣传部利用春节之机以赠送现金形式对有关媒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完全符合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特征。其一,县委宣传部是党的机关,纪某某作为宣传部长,属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其二,纪某某的行为是故意违纪,其主持召开的部长办公会所形成“以赠送现金形式对有关媒体和相关人员进行走访慰问”的意见和据此意见实施的行为,完全背离了我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尤其是发生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之后,属于顶风违纪。其三,其行为虽不属于通过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购买或更换超标准小轿车等典型的挥霍浪费方式,但任意花费公共财产的性质明显,属于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其四,所有开支用虚开发票的形式在单位财务报销,全部开销由国家财政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1、B县县委宣传部挥霍浪费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是整个单位的意志表示,属于集体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应对违纪人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分。纪某某作为B县县委宣传部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部长办公会形成了以赠送现金形式走访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亲自带头实施,对B县县委宣传部挥霍浪费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其行为与造成的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直接责任,应给予其一定的党纪处分。2、B县县委宣传部利用虚开发票形式套取国家政财资金,将相关支出在单位报销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关财经纪律,考虑到违反财经纪律是为了实现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目的的行为手段,应将此违纪行为吸收在挥霍浪费的违纪行为之中,不再对其违反财经纪律的错误单独定性处理。目短评
中国人注重人情,注重礼节,逢年过节相互之间送点小礼品表表心意,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这种人情往来被印上了权力和物质的烙印,就变味了,也是纪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的纪某某走访慰问,正逢春节,大约是不想“空手上门”,所以打起公款的“主意”,“公事公办”。殊不知,如此花钱“联络感情”,其结果却是浪费了国家资财,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公信民心。
其实,无论是下级与上级、个人与单位、还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往来,只要是秉公用权、依法办事,又何须用“钱”来维系“感情”。党员干部都应当牢记,事业是靠实干干出来的,不是靠送礼送出来的。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公权公物的本质属性,坚决杜绝公款送礼等违规行为,下大力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还“礼尚往来”一片纯净的天空。
典型案例四:张某某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案
张某某,中共党员,A市某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张某某原办公室面积为90余平方米,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2013年9月,全市开展超标办公用房的专项清理,张某某搬到隔壁一间符合标准的办公室,但同时设置一道暗门通向原办公室。原办公室虽然挂有“阅览室”牌子,但没有真正作为“阅览室”向职工开放,只是摆放了少量书籍资料,实际使用人仍为张某某。
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在办公用房专项清理中弄虚作假,影响恶劣,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经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腾退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
(一)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党员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管理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配备和使用。1999年12月,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按照职务层次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中市级直属机关处级干部的办公室面积标准为12平方米。2012年12月,新一届党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6月,党中央在全党部署开展了以反对“四风”(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为解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讲排场、比阔气,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重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按照《通知》部署,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本案中,张某某办公室使用面积90余平方米,面积严重超标,违反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管理规定。
(二)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行为规范,依照党内法规应受党纪追究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有关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这些年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廉洁自律行为规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权力运行进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二是对职务消费、履职待遇进行规范,防止互相攀比、奢侈浪费;三是对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防止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其中职务消费、履职待遇是指为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业务招待及其他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2010年2月,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准则》第6条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张某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远远超过规定标准,其中还包含有接待室、休息室和洗漱间等设施,违反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也与共产党员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相悖,其行为应以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定性。且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过程中,搞虚假整改,欺骗组织、逃避监督,性质恶劣。
综上所述,张某某违规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构成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且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应按照《党纪处分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兜底条款,即第82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目短评
办公用房,顾名思义,办公之用。一张办公桌,几把椅子,几个文件柜,何需90平米?面对严的要求,张某某被迫搬进标准办公室,却仍不“死心”,“曲径通幽”,与检查组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张某某敢如此“糊弄”上级检查,说明他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享乐主义的根子还很深。
张某某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伎俩,也暴露了长期以来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形成的“风吹树梢动,雨过地皮湿”的“顽世”心态,不能正确认清形势,不愿认真审视和修正自己,不收敛,不收手,到头来只能是后悔莫及。
如此,也让我们更看清了反对“四风”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只有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同时,广大党员干部也只有真正做到从思想上端正认识,从行动上以身作则,改进作风才能真正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典型案例五:C市某局滥发春节物资补贴案
2014年2月,L市纪委监察局对下属县级C市某局在春节期间滥发钱物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2013年12月,C市某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某某(副县级)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发放职工福利问题。张某某在会上提出:今年工作任务很重,干部职工一年来为完成任务加班加点,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年关将近,党组考虑适当为职工发点福利。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按人均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
局党组会后,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签批同意,局办公室安排财务人员按明细表所列人员名单,以每人4000元标准发放春节物资补助,共计发放140余人,金额约56万元。12月31日,局办公室以支付春节物资款的名义在局机关经费中列支。
C市某局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在春节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乱发钱物,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经L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处理。
但是,中央纪委于2012年2月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发放津贴补贴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那么,就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与《解释》不一致的选择适用问题。两者均由中央纪委通过规定的程序制定实施,具有同等效力。但从内容上看,《解释》是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特殊规定,《实施办法》是一般规定;从施行时间看,《实施办法》在前,《解释》在后。参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案件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两者依据不一致时就应选择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法规适用方面,C市某局滥发春节物资补贴问题应按照《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直接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定性处理。
经L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认为张某某身为党组书记、局长,对该局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C市纪委给予该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参与决策的其他党组成员予以诫勉谈话。栏目短评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置若罔闻,顶风而上,严重损害了党纪法规的威严,必须坚决查处。也许有人会说,为职工谋福利,情有可原。殊不知,这种为小团体谋利益的行为,看似与贪污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有很大的区别,其实质上是对国有资产的严重侵犯,是对财经纪律的肆意践踏,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公然侵蚀。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表面上看是小团体内人人参与、人人得利,实际上违纪违规的源头在掌握了主要权力的领导身上。只有剑指“一把手”手中的权力,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决策责任,才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遏制住借发放奖金、补贴、福利为名,行“围猎”国家资财之实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贪图享受之风的滋长蔓延。
严肃纲纪、寸步不让,敢问责敢碰硬来真的,整治“四风”就得这样!要始终铆着一股子较真劲儿,保持坚强政治定力,有一起查处一起,作风建设才能真正落地生根。
典型案例六:某县卫生局“马甲”旅游案
2013年1月18日,某县卫生局办公室接到上级有关培训文件,经请示本局局长同意后,决定组织全县各镇卫生院和县直医疗单位业务副院长参加于4月15日至4月19日在成都举办的医院法务管理培训班。
4月14日,由县卫生局副局长文某带队,共15人出发前往成都学习。4月15日上午到达指定培训地点某酒店报到领取资料后,文某征求参训人员意见后,决定改变学习计划去周边旅游。于是文某与会务组沟通后,在当日上午由会务组安排车辆和导游将文某等15人带到九寨沟旅游,4月17日上午返回成都,4月18日到峨眉山游玩,4月19日上午回成都游玩半天,当晚结束本次活动乘坐火车返回。期间,文某等15人按照2300元每人的标准共向培训主办方上交35000元培训费,其中通知参加培训的14人每人上交了2500元,文某的费用由其余14人分摊。总费用发票由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文某等人拟以此发票到单位报销。后因有人举报,县纪委介入调查,故此次旅游费尚未报销,均由个人承担。
文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用公款旅游,应定性为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文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或者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
本案中,问题的焦点之一是文某等人旅游费用未用公款报销是否影响公款旅游问题的定性。对此,应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旅游费未报销的原因。首先,旅游费35000元是由培训主办方统一出具在一张发票上,事由为培训费;其次,各单位参训人员上交2500元是按照县卫生局关于培训的通知上交的,事后可以在各单位以培训费名义列支;第三,当时此发票由主办方寄回,尚未寄到时,县纪委接到举报介入调查,导致文某等人未能到单位入账报销;第四,县纪委在调查过程中,文某等人共同编造参与培训的事实,回避旅游的问题。综上所述,文某等人主观上是想将35000元以培训费为名到单位报销,但因县纪委介入调查这一外力导致未能报销,属于未遂,并不影响对其公款旅游行为的定性。因文某等人的违纪行为尚未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故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长期以来,总有一些党员干部习惯了“变通”之法,喜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中央的三令五申,仍然费尽心思顶风而上,借着“开会”、“考察”、“学习”之机,用公款“顺道”去附近景区“转悠”,换上“马甲”游山玩水,好不快活!
公款旅游屡禁不止,原因就在于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享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自认为这样的事情属于“顺手牵羊”,事情不大而且理由堂皇、手法高明,甚至认为这是为众人“谋福利”,即使犯错也“可以理解”,觉得经得起责问和盘查。这种享乐主义“老作派”该彻底摒弃,这种惯性思维的“劣根”必须连根拔起。
在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高压氛围下,再玩这种穿“马甲”的小伎俩无异于“掩耳盗铃”,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各级党组织也必然会“穷追猛打”,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