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线不能踩?
典型案例一:付某某驾驶公车旅游违纪案
付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工商局工商所副所长(副科级)。
2014年2月15日(星期六)上午,付某某私自驾驶该所公务执法车携妻女到本市风景区游玩,被群众网络举报。
付某某身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单位车辆管理的有关制度,公车私用,其本质是占用和浪费国家资财,已构成挥霍浪费错 误,应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处理。
分析理由
(一)付某某的行为属于公车私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2条规定: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案中,付某某在周末私自驾驶单位公务执法车外出旅游,其行为与执法公务活动无关,属于公车私用。
(二)付某某公车私用,既侵害了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了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其本质是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付某某所在单位公车使用管理规定也载明"周末使用公车须经批准,……并不得私用"。
本案中,付某某公车私用,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洁自律制度。
同时,付某某将政府财政购置的单位公务执法车,因私用于外出旅游,也侵犯了单位车辆的财产使用权。其行为的本质是利用职务之便损公利私,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对付某某的公车旅游行为,定性为挥霍浪费,更能体现其违纪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公车私用如何处理,参照《〈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45条:"违反规定,……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所对应的行为,即挥霍浪费行为。
(三)付某某公车私用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本案中,付某某驾驶公车旅游,应属于情节较重情形。
首先,该车辆是单位公务执法专用车辆,在使用管理方面更为严格,不同于一般的公务车辆。
其次,将单位执法车辆未向单位领导报告,私自用于个人旅游,一定程度影响了单位正常执法活动用车。
最后,其公车私用,被网络媒体曝光,对本单位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付某某私自驾驶工商执法公务用车,外出旅游,被群众网络举报,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责令其退赔公车私用的燃油费用。目短评
付某被处分,是其行为必然导致的后果。付某案告诉我们:党员干部要提高遵规守纪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
付某或许认为这是件不足挂齿的小事,在他在心里已习以为常,不以为然,把纪律的要求当做了耳旁风,可以说他既对法纪缺乏敬畏,也认不清当前全面从严的新形势,完全是咎由自取。
付某案还告诉我们:各单位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健全制度,强化监督,严肃查处,不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公务用车管理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把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打造成人民群众信赖的一个日常廉政品牌。
典型案例二:叶某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女儿婚庆案
叶某,中共党员,某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2014年2月,叶某向区纪委、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书面报告了其准备为女儿举办婚宴事宜,拟定于2月16日(周日)在某酒店宴请亲戚、朋友,预计20桌。2014年2月16日中午,叶某在该酒店共摆宴席30桌,除亲戚、朋友外,还有部分村干部等13名管理对象参加宴请。叶某共收到197人所送礼金人民币70400元。其中,收受管理对象共计13人所送礼金人民币6300元。
叶某的行为应以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来定性,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规定,应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对收受部分村干部等管理对象共计13人所送礼金人民币6300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它与接受礼品礼金行为虽然都是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体身份一样,但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接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在国内外交往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虽然也有接受礼品、礼金,但发生在利用职务之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特定活动中。
本案中,叶某利用其任街道领导干部职务的便利,在操办其女儿婚庆事宜中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里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叶某的行为违背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损害了其职务上的廉洁性,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应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认定:
第一,叶某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其是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叶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故意,向组织上报告的是举办婚宴20桌,并在亲戚、朋友中举办;实际上却操办了30桌,且邀请了部分村干部共计13名管理对象参加婚庆,超出了事前向组织汇报举办婚宴的规模,且宴请对象超越了党纪条规规定的范围,均为明知,符合该违纪行为的主观要件。
第三,叶某的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廉洁自律制度和行为规范,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又侵害了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叶某的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客观要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操办婚庆事宜,收受管理对象礼金,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和形象。短评
中国是礼仪之邦,遇到"红白喜事",礼尚往来,本是人之常情。然而,在实际中,不少党员领导干部却打着顺应风俗的幌子,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
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严令禁止各种形式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但是仍有不少党员干部打"擦边球"、踩"红线"、明知故犯。本案中的叶某,虽然按照规定上报了相关事宜,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变形走样",以为"走了程序"就拿到了"护身符",可以肆意妄为,其实质就是漠视规定,心存侥幸,欺骗组织。
优良的党风政风要求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从日常小事做起,始终按照法纪规定衡量自身言行,维护好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只要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能以好的作风示人,就一定会带动清新民风社风的形成,海晏河清的良好政治生态就一定会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