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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法规宣传
[ 发表时间:2015-04-23 ] [ 浏览:22107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民政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捐赠与募捐

    第八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第十二条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
  第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第十四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第十六条 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焦作市民政局

                               20154

民政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河南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四、救助款物发放

    (一)救助对象、标准的确定。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告;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发放救助款物。基层民政部门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的原则,发放救助款物,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采购的物资统一标识,以便监督检查;救助款物的发放领取,必须由救助对象本人在救助花名册或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上签字(盖章)。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发放现金要尽量通过银行发放。

 

 

 

                                     焦作市民政局

                                  20154

 

 

民政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标准

 

    (六)居民减灾意识与技能

    1、社区居民应主动参与社区组织的风险隐患排查、灾害风险地图编制、宣传教育、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各类防灾减灾活动,注重发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脆弱群体的重要角色和作用。

    2、社区居民应知晓社区灾害风险隐患及分布、预警信号含义、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途径等。

    3、社区居民应掌握在不同场合(家里、室外、学校等)应对各种灾害(地震、洪涝、台风、地质灾害、火灾等)的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基本方法与技能。

 

 

 

                                    焦作市民政局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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