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法治建设  
法制宣传
府院联动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法制宣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建设 > 法制宣传
婚姻登记宣传
[ 发表时间:2015-04-23 ] [ 浏览:18704 ] [ 文章来源: ] [ 发布科室:办公室 ]

民政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婚 姻 登 记

 

结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证件材料

    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双方当事人自愿结婚。

    二、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相同,如不一致,请先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2、双方当事人3张大2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

 

离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证件材料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出具下列证件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并且已经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并亲自提出的;

    2、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二、提供证件材料

    当事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复制地址 】【 收藏 】 【 打印 】 【 关闭
下条新闻:救灾救济法规宣传

上条新闻:法制宣传资料
版权所有:焦作市民政局
备案号:豫ICP备17004447号 网站标识码 4108000031 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07号
网址:http://mzj.jiaozuo.gov.cn 邮编:454000   
网站主办单位:焦作市民政局   联系方式:0391-3569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