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 葬 政 策
为推进我市殡葬改革,提升惠民殡葬政策保障水平,改善民生,惠民利民,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4月1日起,市城区实行惠民殡葬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费用由财政承担。
一、免除条件及范围对象
市殡仪馆火化的户籍属市城区的城乡亡故居民和城区大中专院校、驻焦部队、中央省驻焦企事业单位常住人口中的亡故人员以及无名尸、无主遗体。
二、免除基本服务费内容
遗体接运费、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骨灰寄存费(1年)、市凤凰山陵园指定位置花坛葬费用。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条件的对象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死亡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医疗机构或死亡者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二)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条件的对象非正常死亡后,由其丧事承办人出具死亡者身份证、户口本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三)无名尸、无主遗体,由所在辖区民政部门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火化遗体的证明,市殡仪馆为其办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手续。
免除的基本服务费用,市殡仪馆在结算时直接免除;属于免除内容以外的费用,不予免除;没有完全使用免除费用内容而节余的费用,不予返还个人或抵扣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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