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法规政策宣传资料
收 养 法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依据是什么?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三、哪些对象可以被收养?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请?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市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市、县民政局)。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条件有哪些?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
8.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9.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应同时到场。
六、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七、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7.不能生育的医学证明。
八、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九、收养的效力是什么?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收养关系如何确立?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向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十一、什么是收养关系无效?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十二、收养人要求解除与被收养人关系如何处理?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收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十三、公民发现弃婴如何处置?
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协助民警做好有关捡拾弃婴经过的情况笔录,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结案后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代养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弃婴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十四、遗弃婴儿或拐卖儿童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遗弃婴儿是违法和不人道的行为,由公安部门教育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私自领养弃婴、儿童的后果是什么?
不少市民拾捡到弃婴后,就私自抚养起来,不愿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这些不合法的抚养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一是对弃婴的身份很难确定,违法收养后,不能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对孩子的合法社会身份难以确立,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可能会引发被抚养孩子归属问题争议的诉讼,有些遗弃孩子的生父母可能会在若干年后,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领回被抚养的孩子。
另外,非法收养社会弃婴,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造成冲击,也会助长遗弃子女违法行为的发生,有人认为社会弃婴反正有人会捡拾抚养,因而把超生的女婴、非婚生子女随便遗弃,形成社会人口管理的混乱,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于国、于民、于己都不利。
公民一定要增强收养法律意识,如果想要献爱心、做善事,收养弃婴、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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