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做好民政局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治安秩序,确保全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民政局安全防范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全局人员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成立局安全防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安全防范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四、办公室设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安全防范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完成各项安全防范任务,确保全局安全。
(二)制定本局的安全防范责任制。
(三)对本局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机关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规章制度的改进和落实。
(四)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切实搞好本局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五)切实加强本局人、财、物的管理。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七)建立局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责任,强化值班责任制度。
(八)积极完成公安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防范任务。
六、凡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并及时报告,避免事故的发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参照公务员奖惩规定,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记功。
七、凡违反安全防范规定,拒不执行公安、保卫部门消除隐患的合理化建议,或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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