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物价管理协会被撤销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

基本案情】焦作市物价管理协会2009年在焦作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焦作市发改委2025923日,我局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该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经调查,焦作市物价管理协会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26年2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焦作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解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社会组织年检是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必须恪守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