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晨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被撤销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6-07-15 来源:

基本案】焦作市晨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014年在焦作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焦作市体育局。2025923日,我局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该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经调查,焦作市晨光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20262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焦作市民政局对该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解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社会组织年检是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和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必须恪守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指导,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