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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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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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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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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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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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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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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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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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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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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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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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民政部令2019年第64号)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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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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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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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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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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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省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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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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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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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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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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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省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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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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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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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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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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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省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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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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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省内易地安置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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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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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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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省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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